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哪个比较严重_取保候审严重还是监视居住严重?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8:08:14 人阅读
导读:都是强制措施的一种,适用条件不同而已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

都是强制措施的一种,适用条件不同而已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强制措施的变更。

法律规定强制措施都是有期限的,如果到期以后,就必须变更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强制措施,所以,监视居住之后会变更为相对较轻的取保候审。

这说明两个问题,第一,案件并没有确定是无罪的,还有定罪的可能;第二,案件有往好的方向发展的趋势,因为强制措施变轻了,最终的量刑也会轻的。

希望我的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不清楚的,您可以到中国刑事辩护网强制措施栏目查询,也可以通过下面的链接找我。

您的朋友,中国刑事辩护网赵荔律师

普通的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差不多的,如果可以取保候审的人,没有担保人或者交不了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相对来说还是监视居住比较重的

你想想一个是监视你的居住,一个是离开居住的县、市需要报备


还有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的时间可以抵刑期的,但是取保候审是不能抵刑期的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对于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时间做出了规定,具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后,并非意味着刑事程序的终结,对此,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有明确固定,具体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你所陈述的当事人取保才6个月的时间,距离取保候审届满还有半年,因此并不能排除后续公安机关还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能性。法律之所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其实也是为了限制公安机关的权利,也即原则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时限之内对案件做出决定,即如果认为无罪,就应当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如认为构成犯罪,就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而不能无限期的将刑事追诉程序拖延下去。

也就是说,我个人认为如果取保候审届满后超过一定时间公安机关没有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也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是无罪之身了。对刑事诉讼法第79条做如上理解其实与国家赔偿法是不谋而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其中一项就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也即按照该法律的规定,即使形式上公安机关没有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但是只要取保候审届满后超过一年办案机关未做任何决定的,就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也即犯罪嫌疑人彻底的获得了人身自由,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甚至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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