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不承认是本人_录音证据对方不承认怎样反驳?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8:33:56 人阅读
导读:你好!谈话录音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视听资料”,当然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谈话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关键看是否“(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

你好!谈话录音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视听资料”,当然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谈话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关键看是否“(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而没有涉及以上三点的谈话录音,当然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但如果对方不认可,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当然,也可申请对录音进行鉴定。因为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较小,一般是需要和辅助其他证据使用的,即使对方不承认法院通过其他证据也会依法认定。

那么,确定什么是“(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就非常重要了。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指侵犯隐私权和采取强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例如采用窃听技术取得的录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进行录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涉及非案件当事人隐私的录音、当事人在受到威胁或者强迫情况下的录音、当事人在神志不清情况下的录音等。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一般而言也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由此可见,最高法院的表态是:不以录音资料取得是否为对方所知来判断合法性,而以该证据取得是否侵犯对方合法权益来判断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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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的开销都是你拿钱,那你老公的钱自己存着?

我觉得这样不好吧,除非你老公把钱给你存着 ,不全给 ,起码给一半给你存着。

试问,如果你跟你老公结婚后,只是多了一个人要你养,多了一口饭要你做,多了一个人的衣服要你洗,他啥事不管,你要这个老公干什么?

你老公不给你家用,你找公婆干什么?没用。

建议你郑重的跟你老公谈一次,如果他还是这样,那没办法了 ,只能公事公办了,饭你只做你和孩子的,你老公那份没有,洗衣服只洗自己和孩子的,你老公那份不管,等到停电停水停煤气的时候,不管,你别交。如果这个时候你老公还不管,还是一分钱不出。

你只能把孩子送到公婆那里吃饭洗澡,毕竟家里停水停电了。如果这个时候还不管,可以协议离婚了。起码每个月法律会约束他支付抚养费。

不是的,经过查证属实即使不承认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

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

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1、“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2、据此,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3、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1.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2.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3.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拓展资料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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