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予立案申请复议有用吗_公安局不予立案如何申请复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1:12:59 人阅读
导读:如果当事人到公安局报案之后,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的话会给当事人一个《不予立案通知书》,在通知书上公安机关会对不予立案的原因作说明。如果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

如果当事人到公安局报案之后,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的话会给当事人一个《不予立案通知书》,在通知书上公安机关会对不予立案的原因作说明。如果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服,携带《不予立案通知书》到上一级的公安机关去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扩展资料:

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一、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二、向检察院投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力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三、拒绝自诉

公安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到法院自诉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四、到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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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不大,公安立案是有标准的,如果你阐述的情况及现有证据不构成公安立案标准的,复议同样不会立案。况且都是公安系统内的法制科,对于有争议的案件也会内部沟通的。不知道你的问题是什么,建议你想想别的救济途径。

立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一种诉讼活动。

对公安局不予立案不服应当采取办法:

一、申请复议。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

二、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

三、向检察院投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检察院有权利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院的通知后七日以内,对不予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

四、拒绝自诉 。公安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到法院自诉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五、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当然可以申请检察院对公安局不予立案申请监督,而不是申诉。检察院会对公安局不予立案理由进行审查,如果公安局不予立案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检察院也会维持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的。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局理由不成立的,检察院会发立案监督通知书至公安局。公安局收到该通知必须立案,依法进入侦查程序。

1、不能,因为你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但如果你方作为被害人不服,可以依法进行复议等方式解决之。

2、警方不立案、被害人不服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对主管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赋予控告人申请复议权,一方面是为了有效保护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对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根据有关规定,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的申请复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复议应向原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

(2)提出复议的期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需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申请复议。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则需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内申请。

(3)主管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和形式。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害人。检察机关则稍有不同,对不立案的复议是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30日以内作出决定。

以上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般是法制处,具体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办公室咨询复核部门。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比如说日常常见的治安管理公安机关不作为,其他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方法类似,如果你是在派出所报的案,请派出所出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接下来找该派出所所在区公安局投诉该派出所(不建议先走行政复议,太慢),请他们纠正派出机构不作为,或者直接找该区检察院投诉,请他们督促;或者向监察委员反映。 在区公安局报的案,还是请出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然后可以找区政府或者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直接告诉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公安局你要行政复议,把材料交给他们,不要担心他们不往上交,或者直接去区检察院投诉该公安局,请他们督促公安局,或者去监察委员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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