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属于什么证据_证人证言算不算证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1:11:10 人阅读
导读: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否则就不是。所谓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即能够直...

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否则就不是。所谓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即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人证言的直接证据范围是:刑事被告人对犯罪的供认,被害人或目睹证人对被告人实.施犯罪的陈述和证言,民事被告人对原告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如能够指出犯罪人是谁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证人的证言,以及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在场人员所作的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言。扩展资料:根据法律的规定,具体讲,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人证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无论是公诉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还是被告人、辩护人一方提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在法庭上都要当庭经过双方的讯问和对质、证明,双方都可以对证言的具体内容与相关情况提出问题,对证言中不真实或者存在疑问的地方提出问题和反驳意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全面性、真实客观性。

2、证人证言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的比较、印证,以确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各方证人的证言和不同的证人的证言会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处,法庭必须要鉴别、比较,去伪存真,而不能只听一面之辞。

3、证人证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对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是否确实还要经过调查,运用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手段,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排除其中的疑点,最终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

证人证言,是认定案件事实中的法定证据之一。作为证据,其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具体而言,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证据本身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缺一不可。如在合法性方面,在刑法和行政法的取证主体必须适格,程序必须合法,不然,这些证据就成为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其次,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方可作为定案依据。这主要是指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案件。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

最后,就算是证据无问题,并且也经过质证,但这个证据是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关键的,还是掌握这个案件决定的人是否采用这个证据,如采用,就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否则,就不是定案的依据。

简而言之,证人证言是法定证据中的一种,它是否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得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证据本身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且经过质证和案件经办人审慎审查决定采用,便是定案的依据;否则,就不是。

从问题来看,你说的证据归于证人证言或者被告人供述或受害人陈述类别,应分别来看。

被告人供述或受害人陈述,通常会与客观事实有所出入,一般受害人会有夸大受害事实的一面,而被告人则有避重就轻的方向,对这类证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仔细甄别,证据确凿才会作为定罪证据,法院绝不会在只有受害人陈述或者只有被告人供述下定罪量刑。

关于证人证言,一般是侦查机关在案件初期通过调查询问形成的证据笔录,目前司法实践,在控辩双方争议不大的情况下,会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而对于争议比较大的,则会通知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质证时漏洞百出、相互矛盾的证言,法院会将其排除,不作有效证据使用。

总之,言词(口头)证据的效力要低于物证和书证的效力,作为定罪依据前一定要先排除合理怀疑,法院一般不会草率认定。

在证据类别中就叫“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我之见:互殴打架既然已经报警,公安机关对打架一方经伤情鉴定为‘’轻伤‘’其另一方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伤害罪‘’刑事立案‘’侦查后须移送依法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刑事和解‘’,而不能再由‘’受害人‘’再去向法院直接自诉。

为什么呢?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故意伤害案件“轻伤"的管辖的规定一一‘’轻伤’’原则上作为自诉刑事案件,由受害人自行决定是否向法院直接起诉丶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因互殴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公安机关应当接警调查,经司法医学鉴定受害人的伤情是‘’轻伤‘’,那么动手一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受害人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处理。

二,那么,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轻伤‘’案店又怎么处理呢?

A,经审查如果认定:本轻伤害案件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丶合理怀疑已排除、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该‘’轻伤‘’案时,受害人可刑事附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B,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因民间邻里纠纷引起的本‘’轻伤‘’案,符合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可以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在查明案情丶明清责任的基础上经双方同意,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丶悔罪,全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求得受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请求检察院从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的请求的,犯罪情节较轻的检察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酌定不起诉,又叫做微罪‘’不起诉决定‘’。

三,至于提问者说‘’已取得证人证言证明是受害人的过错‘’,证人证言是否属实需经质证,才能被采信。同时,就即是证人证言证实受害人有过错也依法不能改变‘’轻伤‘’经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侦结移送检察机关作为刑事公诉案件管辖的性质。

可见,公安机关以‘’轻伤‘’刑事立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就不能再由受害人向法院直接‘’刑事自诉‘’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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