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要区分情况来确定公司责任和出资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这涉及《公司法》相关内容。
《公司法》第3条:
《公司法》第63条:
小结一下:一个人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200万,如果为了用钱方便就随意在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之间转账,无法证明是否为公司正常的资金用款,如果外面欠了500万,公司设立人就要掏500万进行赔偿。
所以,一旦成立有限公司,各种操作都要正规,避免扩大风险。
总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正常情况下以设立人认缴出资额对外承担债务,但是无法证明自己的钱和公司的钱在往来账目上操作正规的,就要用个人财产补充公司对外的债务责任。所以,想赚大钱,一定要养成好习惯。记住一句话:“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质押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享有就质押给债权人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赋予了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即出质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偿还债务时,有权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如果质权人经出质人请求后仍不行使的,出质人有权径行到人民法院要求拍卖、变卖质物,以清偿债务。
二、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即质权的效力及于孳息。质权人依法收取的孳息首先应当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充抵主债权的利息和主债权。
三、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非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质物、处分质物,一旦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质权人在占有质物的同时即产生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违反保管义务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项赔偿责任是基于出质人的所有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对质权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出质人只要证明质物遭受毁损、灭失的事实即可。质权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质人认为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五、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质物可能存在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事实足以危害质权人的利益时,质权人为保全其质权不受损害,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相应的担保”是指与可能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数额相当的担保。
六、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转质时质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但不得有损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在质权人放弃质权时,如果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内,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并不干涉。
不愿意做法人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不愿意承担民事责任法律风险一些公司如果有不法经营的话,其中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的管理人员会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2、不愿意承担行政责任法律风险《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⑤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⑥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3、不愿意承担刑事责任法律风险法定代表人可能触犯到的罪名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非请自来。
一人有限公司的资产当然不等同于老板的资产,我想,这应该可以说是常识性的问题。
从设立角度来说,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分为自然人股东及法人股东,在通常理解中,我们讨论更多的也是指自然人股东设立的公司。顾名思义,通俗来说,就是老板一个人出资成立的公司。
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公司制的这种经济组织形式,最主要的特点是拥有独立法律人格,意味着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显然,其财产独立与老板个人的财产,这是毋庸置疑的。
之所以多数人会提出题目这种疑问,主要是现实中,老板常将出资设立的公司的财产与其个人财产混同,比如,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的款项,或用公司的款项用于个人支出等。出现类似这些情形,显然,不能再谈法人独立地位。
上述法人独立地位不被承认,也不代表一人有限公司的资产属于老板的资产,只是说,丧失法人独立地位的公司,老板需要对公司的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没有明文规定,公司资产等同于老板的资产。或者,简单理解为,资产不是老板的,债务可是老板的。
大概就是这样,我先闪了。
当然,怎么说也不能把你这“主子”给忘了吧?啊,哈哈哈...... 记住了: 借千、借万、借婆姨,千万不可借身份证!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规定可以得知,一般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但如果赠与人明知赠与的东西有质量问题还进行赠与是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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