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伤残赔偿范围_交通事故致伤残,该怎么赔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21:09:22 人阅读
导读: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如何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以及本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无论是死亡还是伤残就在这十一万里面。8级伤残是按照比例来赔付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通事故致残该怎么赔偿,也就是如何索赔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残的相关赔偿,我从几个方面展开叙述,希望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有所帮助。

第一、有关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项的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此外,需要了解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定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该条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即使受害者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也应按全额赔付。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至于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车辆的挂靠、套牌,车辆年检、无证驾驶等赔偿主体有可能发生转变及保险公司可能负责的问题限于篇幅无法一一展开。现仅将最基础的法律规定列举出来,使大家有个初步了解。

第二、交通事故致残因受害人不懂有可能产生少索赔偿的风险。 因我国城镇居民收入高于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也会因此数额不同。如果受害人本身是农村居民户籍或城镇居民户籍的不会有因户籍问题少索赔偿的风险,而法律规定农村户籍按城市标准赔偿的风险却可能产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6年4月3日,[2005]民一他字第25号)相关释义,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且要受害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居住,收入来源于城市,该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在城市的暂住证、租房居住证据等。

第三、受诉法院的不同产生赔偿差距。 我们先看一下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管辖法院的不同为什么能产生赔偿差距呢?我们来看下一条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既然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标准计算赔偿,而受诉法院所在地又有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还包括几种情况,作为受害人提起赔偿时,就应当提前查出以上各地哪里的人均收入更高,向哪个可受理的法院诉讼,这样赔偿数额也应当更高。

对于受害人本人户籍地收入与受诉法院所在地相比更高的如何索赔也有法律规定:该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从以上规定可知,伤者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比受诉地更高的,可按更高的标准计算,在诉讼中,伤者为了获得合理的赔偿,应当向受诉法院提交伤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据。例如:深圳人A在贵州与贵州人驾车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按照选择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深圳人只能在在贵州起诉,由于深圳的赔偿标准高于贵州的标准,深圳人在起诉时应当向贵州法院调教深圳的标准,要求法院按照深圳标准判决。

第4、索赔所需要的基本证据材料。 残疾赔偿金一般应提供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医疗费需提供医疗费发票、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出院证,有时还需提供用药清单。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般情况下是以受害人住院时间来计算,但是当受害人伤情严重时,出院后也可赔偿以上费用,具体办法是营养费、护理费应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估出营养、护理期限,误工费如受害人评定伤残,误工期限可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误工费也可经鉴定中心评估出误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补助伙食计算数额。交通费、物损费、评估费、鉴定费一般要求提供正规发票。

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相对较严重的情况,所需注意的更细的问题往往需要针对单起事故的特殊性作出评判,这需要专业知识和办案积累的经验来判断。所以,发生交通事故致残的情形,有关索赔事宜建议向专业人士陈述案情,当面咨询,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理索赔。

我觉得这是个伪命题。死亡赔偿的标准不是一概而论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农民工与所在工地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关键。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赔偿项目不同、赔偿标准不同,归责原则也不同。现实中存在很多施工单位违法分包,农民工是跟着没有资质的小包工头在干活,实践中倾向于认为农民工和施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就不可能认定工伤,而劳务关系可能还要考虑农民工本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责任大小。所以,我个人一直认为,法律纠纷没有标准答案,因为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

1、我认为在交强险赔付限额范围内。 2、依据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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