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安全隐患问题_安全保密存在的隐患及应对措施?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02:04:38 人阅读
导读:一、交通安全隐患;二、食品安全隐患;三、电路及用电安全隐患;四、房屋安全结构隐患;五、防煤气中毒安全隐患;六、取暖安全隐患;七、生活用水安全隐患;八、财物防盗或...

一、交通安全隐患;

二、食品安全隐患;

三、电路及用电安全隐患;

四、房屋安全结构隐患;

五、防煤气中毒安全隐患;

六、取暖安全隐患;

七、生活用水安全隐患;

八、财物防盗或财产损坏安全隐患;

九、火灾安全隐患;

十、不安全事故(包括危险器械)隐患;

十一、防烫伤安全隐患;十二、防高处坠落隐患;十三、防雷电隐患;十四、防滑隐患;十五、教育孩子出手重的安全隐患;十六、孩子单独长时间滞留家中隐患;十七、老人或患有急性病的人脱离照顾的隐患;十八、有毒物品管理安全隐患;十九、易燃易爆物品管理隐患;二十、严重吵架和伤害自尊导致自寻短见隐患等。

一是纸质涉密文件潜在的保密安全隐患。在处理和传阅上级涉密文件时,个别干警随意摆放,外来人员也随意可见。另外,审理报告、未宣判前的法律文书等一些材料或者明确注明内部刊物,妥善保管的材料,没有按照规定保管、销毁,而是随意摆放,并擅自将这些材料当做废品直接丢到垃圾桶里或者卖给废品收购站,潜在重大的保密安全隐患。


二是信息技术潜在的保密安全隐患。信息技术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方便,也给保密工作带来了挑战,在飞速发展的信息化背景下,说句实话,保密难,难保密,甚至可以说在这个世界上没有秘密可言了。当我们运用电脑记录审委会笔录、合议庭笔录或者用键盘敲打审理报告或者法律文书的时候,都潜在着泄密的可能。今年,全世界网络都受到了“勒索病毒”攻击,很多秘密文件被窃取。曾经有人统计过一个数据,大约90%的泄密事件都是通过网络泄露的。


三是微信朋友圈潜在的保密安全隐患。在工作中,法院干警会时不时会把自觉的工作在微信朋友圈里晒晒,一方面以表示工作辛苦,另一方面也给自己的人生留个痕迹,留个纪念。比如要强制执行某一件案件,干警就会拍上几张照片发在朋友圈里,这会不会在几分钟之内传到被执行人的那里,导致被执行人逃避而不能执行,是不是有泄露工作秘密之嫌疑呢。


四是案件信息公开带来的保密安全隐患。司法公开是体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有些案件的信息或有些案件的部分信息是不能公开的,那么这就给人民法院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对象都要严格甄别带来了更高的要求,甄别不到位就会导致泄密,所以在案件信息公开过程中潜在着保密安全隐患。


针对以上存在的保密安全隐患,人民法院要从以下几方面提高保密工作。


一是加强培训,提高认识。为避免大量因无知造成的泄密事件,要将保密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重点抓好保密法规、知识、技能教育,帮助法院干警提高保密知识水平和技能,提高干警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办公自动化等方面保密规定的理论知识,树立保密工作无小事的理念,做到慎言慎行,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二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分管领导向院长签订,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签订,部门干警向部门负责人签订的层层签订保密协议的制度,并按照协议内容逐级落实责任,确保保密工作落实到每一位干警身上。


三是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在信息化背景下,要建立健全网络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全院干警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明确涉密电子文档复制、删除管理规定,加强对连接互联网计算机的管理,严格做到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与互联网严格物理隔离。规范上网行为,要求每一位干警不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内发表有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审判、执行工作的秘密等言论。


四是有力督促,养成习惯。要督促检查,常抓不懈,使人民法院干警能够明确区分工作用和个人用的U盘及计算机,杜绝混用,养成接触的涉密电子文件,及时清理,该归档的及时归档,不私自留存,离岗前要对自己持有的涉密载体进行清理等良好习惯。

不同工厂,行业不同,隐患特性也不同,不过只要是工厂,以下隐患或多或少总是有的:

1.消防安全隐患,尤其是存在易燃可燃仓库或作业的

2.电气事故隐患,厂内变电站,电气设施的安装存在的问题,如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等等

3.环境事故隐患,如废水废气的异常排放,危险废物的异常排放,化学品的异常泄漏等等

4.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如电梯、叉车等等,这类设备的安全隐患必须时刻注意

5.操作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就取决于你们的操作方式了,如是否存在机械事故方面的风险、工业卫生方面的风险

 如果消防通道被堵塞,应及时疏通,消除隐患。单位堵塞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堵塞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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