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到底如何行使_如何行使探视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2:27:37 人阅读
导读:在司法实践当中,夫妻双方在离婚离婚诉讼中所涉及到的争议最常见的无非就是子女抚养权与家庭财产分割等问题。对于财产分割、支付抚养费等物质财富,关乎到个人日后工作、生...

在司法实践当中,夫妻双方在离婚离婚诉讼中所涉及到的争议最常见的无非就是子女抚养权与家庭财产分割等问题。对于财产分割、支付抚养费等物质财富,关乎到个人日后工作、生活、就医、家庭等诸多问题无论是根据双方协议或法院强行判决,夫妻离婚后,任何一方均应当根据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履行其财产分割及支付义务,如果如果一方拒不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履行义务一方如果情严重,存在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等抗拒法院执行等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对拒不履行义务一方,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措施促使其履行支付义务。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想探视子女,另外一方基于各种理由总是拒绝对方探视,或双方对探视的时间、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从而导致探视一方的意愿难以实现。笔者也经常遇到一些令人哭笑不得的类似问题,有一些夫妻心胸很是自私、狭隘,因为小孩尚小不懂事,一方在争得子女抚养权后,就如获至宝,把小孩当作物品一样给严严实实保护起来,根本不让对方探视。为了防止孩子被带走,视探视一方如洪水猛兽,不让探视一方近距离接触小孩,只让其远距离看上一眼就匆匆完事。试问,这样的父母,你这样看管小孩,表面上好像是你赢了,你满足了个人的霸占小孩的私欲, 你却严重伤害了小孩的身心健康,是你自己亲手摧毁了小孩的未来。毕竟小孩子他不是物品,他有血有肉有情感的人。

回过头来再说子女探视权的问题,人民法院所处的地位非常尴尬,对于探视权所谓的强制执行很难有所作为,一方不让对方探视子女,或是对对方探视子女问题设置种种限制,不管实质上对子女是否有利,但从表面上看你不能说他有错误,抚养子女一方所谓的限制对方探视的借口到底是否属实,人民法院也无法逐一核实,就算执行人员明知抚养一方恶意的不让对方探视子女,作为类似于非物质问题的探视权,人民法院如何执行,探视方式、探视时间等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很难也不可能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具体原因你可以设想,时下中国,你觉得会不会有这样一个镜头:

母亲不让父亲行使探视权,小孩仅仅两岁,父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到达母亲家里,母亲担心小孩被父亲带走,紧紧抱着小孩哭的撕心裂肺,法警强行从母亲怀里夺过小孩送到父亲怀里,父亲看一眼,然后又把小孩还给母亲。

毕竟法律它毕竟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不是万能的,探视权利能否实现,它取决于父母双方的家庭背景、教育、社会价值观的认知等诸多因素,另外对于探视权本身的定义、时间、探视方式等,囿于诸多因素限制等问题,不是将此类问题交给法院就万事大吉。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头条不能骂人,我就不骂了。但是我想说,你们离婚是你们大人的事。小孩不管判给谁都应该要让对方按协议探视,若一方剥夺了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其伤害的不是对方,最伤害的是孩子,父母血亲这是永远也改变不了的事实。

  现在这种情况最好是你们夫妻双方协商,如果闹得太僵对孩子也不好。如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按照法律规定也只能是执行孩子的母亲,你可以把法律的规定和你妻子说明白,探视权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也是法律施加给她的义务。而且暂且不论法律的规定,让孩子感觉到父母双方的爱对孩子的成长是最有利的!这是为孩子的将来好,为孩子的未来健康成长考虑。 判决里没有写明探视的具体方式具体时间等等,你们可以进行协商,尊重女方的意见,然后把具体方式固定下来。 当然最根本的方法是把抚养权变更过来。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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