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是不是形成权_什么是撤销权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2:16:15 人阅读
导读:不属于。形成权仅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即通过法院确认。因此,仅债权人单方的撤销行为不发生法效。——所以债权人撤销...

不属于。 形成权仅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即通过法院确认。因此,仅债权人单方的撤销行为不发生法效。——所以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关键在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形成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者泽克尔(seckel)提出,其理论基础为意思自治,它是指依单方意思表示而直接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

撤销权是形成权的一种.

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变动包括:产生,变更,消灭三种情况.)

撤销权是针对有效合同的, 是以单方意思表示消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 (微观的讲)根据我国民法有关法律, 有三种撤销权:

1 合同法54条中 的五种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

2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 和 三种法定撤销权. 合同法186条,合同法192条.

3债的保全中的三种(分别针对债务人赠与,债务免除和低价转让三种行为)撤销权. 合同法74条.

综合以上,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消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形成权,是指根据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但是形成权的行使使得法律关系的变动仅指在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后果变动的是相对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并不属于形成权。

  合同的撤销权现在通说为形成权,即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也无须其配合,就能使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

  根据形成权的特点:权利人可以依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它赋予权利人以单方意思使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权利的实现不依赖于相对人。具体就合同撤销权而言,在权利人主张撤销某项民事法律行为时,因该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既有发生消灭后果并溯及其发生时的效力的可能,且权利人主张撤销的意思表示仅需单方表示即可成立,不依赖于相对人,故合同撤销权应归于形成权的一种。

  仅从备战司法考试角度进行分析。

  一,争议的缘由

现在之所以对撤销权是否为撤销权有争议,源于——很多撤销权不能基于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而必须借助于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才能使得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因此,撤销权是否为形成权就值得怀疑了。二,观点

(一)、从具体法律规定来看,回答司法考试试题必须以具体法律规定为依据,特别在大家对某个观点有争议的时候,法律规定是最可靠的。因为,即便法律规定有问题,但既然为立法机关立法采用,就必须接受该规定,而司法考试命题者,一般也不会违反现行法规定而命题的。

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撤销权主要有两大类:

第一类:无须第三方(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协助,只要撤销权人提出,即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后果。

《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192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65533;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二类:须第三方(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协助,才可能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后果。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物权法》第195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二)、从司法考试真题实例来看

涉及到撤销权性质的考题,历年考过两次:

2005年卷三第58题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BD )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2008年卷三第51题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从以上命题可以知道,05年命题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74条)不是撤销权,原因恐怕就是——债权人撤销权必须借助法院,因为不是形成权。这一结论会给将来命题者很大压力,即如果将来命题者不同意此观点,他可能就不会出这类题,害怕引起争议和混乱。如果将来命题者同意此观点,大家答“债权人不是撤销权”自然不会出错。

个人认为:无须第三方(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协助,只要撤销权人提出,即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后果的撤销权是司法考试认定的形成权,而《合同法》第54条、74条以及《物权法》第195条规定的三种撤销权不属于司法考试认定的形成权。

(三)、关于撤销权是受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期间限制问题

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而《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从以上两个条文似乎可以推得:75条所规定的5年期间是不变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但是,我们能不能反推得到这样结论:75条所规定的1年就是可变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就此问题,我询问了很多法学专家老师,得到的结论并不一致,所以,我在去年冲刺阶段就没有讲这个问题,因为害怕误导大家。在突破阶段讲到形成权时,特别提到:形成权一般都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但是并非所有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都是形成权。

去年最高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该规定第1条看: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最高院认定仅有债权请求权才能适用诉讼时效期间,故此现在可以很肯定的说:撤销权即便不是形成权,但也不受诉讼时效而受除斥期间限制,因为,撤销权肯定不是请求权。

(三),整理出来的形成权

1、追认权(合同法第47、48、51条)

2、选择权(三包、合同法第403条)

3、撤销权(合同法第47、48、186、192、193条)

4、抵销权(合同法第99条)

《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5、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

6、所有权(继承权)的抛(放)弃

7、受遗赠的接受或放弃(继承法第25条)

《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8、债务的免除(合同法第105条)

《合同法》第105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虽然撤销权的行使要通过法院来实现,它具有请求权的部分属性。但是,撤销权中形成权的属性更加明显。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权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法律设计的撤销权,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从而使债权得到充分实现。  撤销权包括以下三个行使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于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3、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 

您好!欢迎关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行使撤销权、得为撤销的情形大体有以下几种:债权人的撤销权、可撤销的合同中的撤销权、撤销邀约、无权处分及无权代理中交易相对人的撤销权。

形成权的基本特征:(1)单方面的意思表示;(2)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故B对。另外限制形成权的为除斥期间,而是诉讼时效。故D错。形成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非明示的。故A错。债权人的撤销权目前有多种学说,以折衷说为通说,即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仅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内容,而且含有请求恢复原状以取得债务人财产的作用,因而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双重性质。故C错。

你看的那个真题应该是05年的吧:

在这之前通说包括司法部的观点都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权的,没有疑问。

但是,

05年的这个题的c项表明,司法部的标准已经认为它不再是形成权了。当年司法部给你答案解释的是:它不再是单纯的形成权(大概是这么个意思,这里不必细究)。这里给出的标准时该撤销权涉及的是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债务人和第三人),而形成权应该是涉及自己与他人的权利义务的。

然而这不合理的,要是按照这个标准,那么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行为的追认权就显然也不是形成权了。

可司法部既然这么规定了,考试只好这么答。不过不要把他给的标准套用到所有的形成权判断上,只把这一个当做特例就行了,即:债权人撤销权不是形成权。至于别的形成权的判断,依然按照以前的标准。

这个问题我也曾经特别查过资料,基本就是这么个情况,有疑问的话给我留言。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