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效力表述正确_什么叫做票据的设质背书,又具有何种效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23:59:41 人阅读
导读: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时以背书形式记载“质押”字样,这就是一种...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时以背书形式记载“质押”字样,这就是一种设质背书。设质背书是指背书人以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作的背书。在进行设质背书时,应该在票据上记载“质押”的字样。一旦在票据上设定质权,则被背书人因为设质背书而取得了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此时担保的效力就和《担保法》中的质权效力是一致的。对于设质背书的票据,被背书人只能够进行委任背书,而不能在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设质背书。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按同期贷款利率上浮利率点,贴现直接按贴现利率。汇票质押到期可赎回,贴现到期不可赎回。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背书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票据背书需要连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本题选C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便无效。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当事人相同。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签章当事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则为效力无效。A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是票据无效。B背书无效,后手自然就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肯定有重大影响。D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

一是时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背书。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背书去的票据权利;

二是部分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为什么AB不对?A ——《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这里是说“再行背书”,正确的应是“不得转让”。文字差异。B —— 《票据法》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这里是“附加条件”无效,并不是“背书”无效。

选:C  解析:根据规定:背书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A错误。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B错误。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在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选项D错误。

这题应该为A,C,D。

记得这题我在考呀呀网站上做过的,本题考核票据背书的相关规定。背书转让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表述正确的是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汇票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到期目前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法》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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