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发年终奖违法么_年终奖年后发合法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5:18:58 人阅读
导读:我认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符合上级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发年终奖,不发现金发实物,除了个别领导思想观念不同外,主要是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想得回扣和好处,买...

我认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符合上级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发年终奖,不发现金发实物,除了个别领导思想观念不同外,主要是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想得回扣和好处,买的礼品赿贵重,金额越多,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得到的实惠就越多。其他企业的老板和经办人员的做法大都属此类情况。

如果是在不符合上级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发放年终奖,发实物不发现金,就可以获取购物正规发票,合理合法地避税,使财务会计账务合规合法,顺利应对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当然,有些公司的领导,不发现金发实物,是想通过购买贵重礼品,显示企业自身实力,扩大其对外影响力,达到拓展企业业务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等目的。还有一些领导,想通过购买业务相近、相关、相连企业的产品,来扩大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实现业务互补、互惠互利,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目的。例如,单位把高档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办公用品作为年终奖来发,既可以方便办公,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提升单位在同行业、员工在同学、战友、亲朋好友,特别是合作伙伴中的形象;既可以合理合法地处理账务,还可以密切同销售商的关系,并得到好处,一举数得。等等。

马上过年了,不少老板都在搞“花式”激励,通过现金来发年终奖和绩效的也不少,但是通过发票来进行抵扣,这个事情不仅会有偷漏税的嫌疑,还是不合理的。

1. 用现金发年终奖的合理性

之前潘石屹在一次节目中说过:我做一个房地产项目,那个时候房地产市场也比较小,销售比较困难,我就天天琢磨这个事情。公司的员工都是一个月一发工资,但是销售员,一个星期一发工资,而且发工资的时候,不能往卡上打,都现场发现金,有的人一厚沓子钱,有的人没有钱,就靠这个激励。

其实他的这个观点代表了不少老板的心声。发现金,虽然在财务管理上看来不是那么规范,但是却能够起到激励员工的作用,所以,如果老板真要这么干,也不能说不合理,但是金额过大就不合适了,我们银行对于取现会有不少的要求,大额的取现要进行预约登记上报。现在,大额现金管理办法也开始试点,想通过这个途径来进行不规范操作的口子也是越来越小了。



2. 用发票抵扣的问题

让员工用发票来报销,作为年终奖发放,公司考虑的是员工的个税和社保公积金的基数问题。但是,这并不是一个好方法。因为这些发票其实并不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而发生,税前不能扣除,企业拿来扣了,那么一是虚增了企业的成本,二是没有完成自己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另外企业的社保基数也存在问题。所以这个方法不仅不合法,还存在多个方面的问题。

作为员工,其实“找发票”也是很难的事情,而且,大部分员工降低的个税可能很有限,但是平白无故地工资基数和社保基数降低了,社保交得少了,影响养老、医疗等各项福利,名义工资少了,影响自己的离职补偿金,甚至是买房落户的问题,所以,这种方式对员工并不划算,也是不合理的。



3. 老板可以考虑的方向

其实对于年终奖,可以考虑从多个方面来进行筹划:

(1)改变发放方式

虽然现金发放是一种激励的方式,但在现金管理日渐趋严的今天,还是应该尽量采用更加合规的方法。一些小额的红包可以通过现金来发,但是大额的奖金,还是要通过对公转账的方式来完成。

(2)年终奖的测算

对于员工的年终奖,虽然有些老板喜欢分开多次发,以起到激励的作用,但是从个税的角度来说,也可以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政策,并且可以考虑在员工的综合所得和年终奖之间做一个权衡,以降低综合的税负,不一定就是通过找发票的方式才能将税负降低。

所以,在外部税收征管环境逐渐变化的今天,老板们也要与时俱进,摒弃掉一些老的思想和做法,为员工设计一些更加合规的节税方式,也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

年终奖年后发是合法的,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所有公司必须发放年终奖。

年终奖只是企业的一种额外奖励,并没有发放的时间限制。

肯定的说是违纪的。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坚决整治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问题,着力纠正以反“四风”为名取消干部职工正常福利问题。

1.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3)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6)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8)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11)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12)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2.执收执罚收入。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

3.私分国有资产。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4.违规核算津贴补贴。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

5.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

6.虚报、冒领财政资金。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

7.设立或使用“小金库”。

(1)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

(2)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肯定违纪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

(3)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

(4)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

(5)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6)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

8.“三个不准”。

(1)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

(2)一律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

(3)一律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

9.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对于各级财政用于困难职工帮扶的资金、劳模“三金”等专项资金,要严格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决不允许任何转移、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等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10.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严格执行会议、出差、公务接待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集中采购制度。

(1)严禁将工会经费用于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旅游健身等;

(2)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3)严禁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4)严禁以会议、培训、委托课题为名虚列支出,转移、隐匿资金或向下级工会摊派、转嫁支出,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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