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可以变更工作地点_公司变更工作地址是否有赔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2:50:58 人阅读
导读:可以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

可以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这条可以看出,《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主,同时应当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对能否预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如果完全肯定,势必导致部分用人单位通过随意调整工作地点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完全否定,对一些工作性质特殊,确实需要经常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来说,对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可能会造成影响。因此,对本案争议焦点无论是完全肯定,还是完全否定,都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合理的做法应当是在肯定该种约定的同时,对该约定又给予必要的限制。

二、对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约定如何限制。首先,用人单位的工作性质是需要其经常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才能进行该约定,对不需要经常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及需要经常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中工作地点比较固定的劳动者不能进行该约定;其次,对该约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特别的说明;再次,即使符合前述两项规定,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必须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不能是其它目的。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本地,用人单位派遣劳动者去外地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那么劳动者有权拒绝。

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首先要确定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应对方式都存在很大差异,导致的结果也不一致。

01

首先确定工作地点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

确定工作地点是否属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决定如何解决这类问题的前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从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必要内容之一,但并非是强制性条款,具体需要约定要看企业和劳动者协商的结果。

02

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不同处置方式

在寻求如何解决问题之前,建议题主先看看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看是否和企业约定了工作地点,是否约定对此事的处理有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也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一、劳动合同未约定工作地点的几种情形及处置方法

第一种情形:如果和单位未约定工作地点企业也未降低劳动报酬、未提高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都明确了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类似条款,劳动者明确了解上述规定,那么劳动者有服从用人单位调动工作地点的义务。

第二种情形:如果和单位未约定工作地点企业也未降低劳动报酬、未提高劳动条件的情况下,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并未要求劳动者必须服从公司关于劳动地点变更的规定,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和公司协商一致,有权拒绝公司的强制性安排。

第三种情形:如果和单位未约定工作地点单位又降低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条件,那么擅自调动员工地点,劳动者有权拒绝公司要求。

因为降低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的其他要件已经改变,劳动者有权拒绝。

二、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的情形和处置方法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双方约定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况下,调整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分为协商一致的变更和法定变更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双方约定了工作地点,也未改变劳动合同生效的其他要件,用人单位要求变动工作地点,是变更劳动合同行为,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企业不得强制变更。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而在不具备法定条件(比如降低薪酬、提高劳动条件、劳动者不适合原岗位),且未取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应归于无效。

第二种情形:双方约定了劳动者工作地点,但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中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这种条件下的劳动合同变更属于法定条件变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有权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不服从用人单位提出的变更条件,企业可以在按照法定要求给予补偿金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际中,虽然公司和劳动者约定了工作地点,但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比如分子公司解散、工厂搬迁,这样的条件下,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也是劳动者应尽义务;如果不服从安排,只能被用人单位“离职”了。

03

小结

用人单位能否调动职工工作地点,个中原因比较复杂,得分为劳动合同是否约定工作地点来分别讨论。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工作地点,那么企业就不能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是否接受得看劳动者个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约定工作地点,非因法定条件下的工作地点变更,用人单位也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达成“合意”,方能有效防范劳动合同变更风险。

希望以上分享能够帮到你,如果还有什么疑问,请关注我帮你解答。

我是@之舟职读,人力资源师、高级人力资源法务师。20余年职场经验,专注职场有价值知识、经验、感悟分享,愿和你一起成长,欢迎点赞并关注。

谢谢邀请!

在工作中,谁都没有义务叫别人这么做,除非是自愿的。如果员工没成家立业,可以接受随意调动,去其他地方生活,那么就没什么问题。反之员工如果家住这里,平时下班之后还要带小孩,工作调动后不是很方便,或者工作的地方离家很远,那就算了,因为他没有义务必须要接受调动。我们作为管理者,做事也要从实际出发,要多替下属着想,不要强人所难,这样下属才会更卖力的替你工作,工作积极性才会更高。


能否得到赔偿主要看劳动合同是否对工作地址有约定。

第一种情况: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址有约定,而公司对工作地址进行了变更,则属于违反劳动合同,可以和员工进行协商。员工不同意的,则属于因公司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该给予赔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址没有约定,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且变更地址范围不是明显过大的,公司不承担赔偿,劳动者不接受变更工作地址安排的,则属于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劳动合同,而不用承担赔偿义务。

  工作地点属于合同法定内容,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公司无权单独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不能达成一致的,公司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经协商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救灾、抢险等临时性紧急情况除外),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给予处罚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工作地点变化大就是工作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种情况是有经济补偿的。工作地点属于合同法定内容,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公司无权单独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不能达成一致的,公司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经协商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救灾、抢险等临时性紧急情况除外),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给予处罚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扩展资料:续签合同变更工作地点要求赔偿的注意事项:一般来说,单位办公地点是会给员工的工作或生活带来一些影响的,譬如上下班的时间耗费大量增加,又或者必须举家随迁或者在外租房居住等等。因此,原则上变更工作地点对员工造成消极影响的须经员工同意并书面确认,但若工作地点调整对员工造成的影响很小或者几乎没有的情况下,尽管工作地点变动从实质上讲也构成合同内容的变化,但如果员工在此情形下仍可以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而拒绝搬迁,显然不符合常理。因此,工作地点调整是否必须征得员工同意需要结合该等变更是否会给员工带来实质性的消极影响而定。在没有给员工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实质困难的情况下,员工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的经营安排。

工作是双方选择的结果,好聚好散。

劳动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是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遵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工作地点,且需书面变更。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北京,虽然朝阳区和怀柔区均属于北京的区县,但两个区的距离实际确远,若用人单位以不明确的合同约定作为保护伞,有违劳动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若在公司实际搬迁至怀柔以后,因小美等无法到岗,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牵强,应认定为违法解除,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故公司可跟劳动者协商,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