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_非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9:20:12 人阅读
导读:“非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事实行为中的行政暴力行为。行政机关的暴力行为已经丧失了行政行为(法律行为)的性质,是严重违法的行为。其实,行政机关的行为,以是否对外发...

“非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事实行为中的行政暴力行为。行政机关的暴力行为已经丧失了行政行为(法律行为)的性质,是严重违法的行为。其实,行政机关的行为,以是否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为目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事实上也会对行政相对方权利和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又有多种,如行政机关日常的维持、建设行为、咨询和通告行为等等,其中重要一项就是行政暴力行为。《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三)(四)(五)项,以及第4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几类国家机关违法使用武力的行为都是行政事实行为中的行政暴力行为,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行赔规定》第3条所说的“非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也是行政法律行为,并且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

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委托的组织;

2、能否引起行政诉讼3、概念不同(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4、分类不同(1)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分为羁束行为、自由裁量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以及不要式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以及行政强制执行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而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包括行政主体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等,基本属于行政立法活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4)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力、确定力和约束力;双方行政行为是指必须经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行为。

(5)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行为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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