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法律有话说,只说法理,因为情理过于纷繁复杂】
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处理,需要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作为依据,用人单位不能任性的变更劳动岗位,即便是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做依据,也有可能是由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被司法部门认定无效,甚至会导致其他的补偿或赔偿。具体如下:
1、如果在试用期内,并且有证据证明,那么直接凭规定辞退员工就可以了;
2、如果是转正以后,有证据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就直接调岗,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单位存在正式规范的岗位职责要求文件,并且已经公示,起码应当是该部门的员工知情。
2、单位有员工日常表现及工作情况记录。
3、员工的工作记录不能达到单位岗位职责要求。
4、单位对不称职的员工进行岗位培训,争取让员工能胜任岗位。
5、经过岗位培训之后,员工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单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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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劳动法,需获得当事人的同意。
按实际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不能强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答案是肯定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无效的。
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劳动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35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的一项重要基本内容之一。所以很明确,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无效的。
有人会说如果处于生产经营需要,也应该可以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但是应当设有相应的前提:
一是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调整工作岗位的事情。
二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这样一条,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劳动者岗位。相应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法定程序确立有效,同时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知晓有关的规定。
三是调整工作岗位,不能降低待遇。岗位级别应当基本等同,不存在倒逼劳动者辞职的情况。
正常来讲,劳动者对调整的岗位有异议,可以提出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必须要证明,调整工作岗位是生产经营需要,而不是出于打击报复,逼迫劳动者。
当然有一类非常特殊的情况,就是劳动者不胜任岗位了。一般是大病或者工伤之后发生重大变故的情况,用人单位必须拿出相应的证据材料。
如果原先的工作岗位仍然存在,用人单位拿不出任何劳动者不适合工作岗位的证明,更换劳动者工作岗位是违法的。
所以,对于绝大多数情况,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工作岗位,绝对是处于理亏的状态。这种情况下提出劳动仲裁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当然也可以申请调回原工作岗位。
其实只要我们去维权,肯定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的,大家应该积极维权,这样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劳动关系和谐。
对此,深圳资深商事律师,广东灜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赢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段海宇律师认为:
第一、企业不能随意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仅在员工与单位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员工存在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例如不胜任工作的情形下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另外,因为劳动合同是继续性合同,随着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所处市场环境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在一些地方例如广东省,如果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前后工资水平相当,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则单位可以单方调岗工作岗位,除了这些情形外, 单位擅自调岗,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员工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第二、但是这不等于员工可以不合理的方式例如旷工反抗,因为劳动关系下,劳动者是被管理方,应当服从单位的管理,即使单位擅自调整工作岗位,员工只能通过合理的方式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纠正。很多的案例显示,员工旷工或者还是到原岗位上班的方式反抗,被认定为旷工或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生产经营需要;2.工资水平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
一、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那么,若用人单位确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且有合理的理由,是可以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
二、当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那么一般说来,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需要跟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原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除了以上三种情形,当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均属于违约行为。
最高院民一庭认为“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扩大使用,甚至滥用。用人单位以行使自主权为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用此理由来调动岗位则需要考虑五点因素:
第一,用人单位存在正式规范的岗位职责要求文件,并且已经公示,起码应当是该调动的员工是知情的;
第二,用人单位要具有该员工的日常表现和工作记录;
第三,上述的记录中表明了该员工不能达到岗位的职责要求;
第四,用人单位对该员工进行了岗位培训,已经争取让该员工能胜任工作;
第五,该员工经过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调整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除法律规定可以变更的情形外,都应当经劳动者同意,必须遵循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的原则。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上“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工作调整”,这属于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调动岗位在实际操作中,员工是否“自愿”难以界定,因此一般来说,只要调岗事实发生超过一个月而劳动者在此期间对调岗事件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工会调解或劳动仲裁的话,即认定“默认调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有反应不愿意调岗,是在被强迫或受欺骗的情况下被调岗的话,要告单位非法调岗就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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