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算不算基本工资_加班费是否包含基本工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08:05:41 人阅读
导读:谢谢!这个不合理。加班是在特殊情况下的工作安排,按照正常的基本工资进行支付的确太少了,时间长了会涣散企业的凝聚力。所以加班费用的核算是企业的大事,不能小看。要准...

谢谢!这个不合理。加班是在特殊情况下的工作安排,按照正常的基本工资进行支付的确太少了,时间长了会涣散企业的凝聚力。所以加班费用的核算是企业的大事,不能小看。

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这个问题是加班费计算基数的问题,是实践中非常有争议的话题。我们先来看一下关于加班费法律法规有哪些。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跟《劳动法》差不多,不列举了。

国务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前面画了下划线,关于加班费基数《劳动法》里面说的是“不低于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说的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或日工资”。

可是在实践操作中,对于工资如何定义,也同样有争议,有的用人单位会拆分薪资结果,比如: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交通补贴+绩效奖金,甚至还会有更加复杂的。实践中,关于加班费基数主要是两种计算方式,第一种:仅按照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第二种,按照劳动者工资总额来计算。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的,主要依据国家统计局在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但是,笔者认为加班费基数应当包括以下几项:

基本工资,没什么好说的

岗位津贴,比如,小王从事一个接触化学物品的岗位,每日津贴50元。这种津贴设定的目的是因为劳动者从事一些特殊岗位工作,可能有危险性,给的补贴,那当然,加班的时候也是这个岗位工作,加班时间也应当获得这个津贴。因此,岗位津贴,笔者认为应当包含在加班费计算基数之内。

奖金,奖金是用人单位激励职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而设定的,劳动者完成了任务或者对应的绩效考核指标就有奖金,工作任务完成与劳动者是否加班没有本质关联。因此,笔者认为,奖金不应当包含在加班费计算基数之内。

其他类补贴,比如伙食补贴、交通补贴等,与奖金的逻辑原理一样,因此,这些也不应包含在内。

综合以上,笔者的观点是,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当然,还有值得注意的一个点,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加班费计算基数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可以就以上项目随意组合。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加班费不应计入最低工资。因为加班费是额外加班获得的,如果不加班就没有,也就是非固定工资部分。加班工资是法定的,只要劳动者有加班,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给职工发放加班工资的话,那他这样做就是违法的。

对于最低工资和加班费之间的关系我国法律有以下规定。《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 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从上述规定条款的第一条(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可以看出来加班费是不应该计入最低工资的。

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希望可以帮到你。

答:公司把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这是合法的。

1、基本工资,就是劳动者所得的基本工资,它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所发的基本工资。说明白点,就是在公司里,基本工资是按照个人的能力和在职时间的长短而发的基本工资,这是员工工作稳定的基础,也是对员工安全感的保障。如果是同一个职位,也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去进行工资的不同等级。不过,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一般都是由根据劳动合约或国家企业规章制度而计算的基本工资,也称标准工资。

2、岗位工资,就是根据技术的高低和责任的大小等因素而发的工资,一般一个岗位一个工资标准,有技术方面,比如电工类,他们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基本工资。其实建立岗位工资的最主要目的,就是确定企业中每一种岗位的重要职责而发的岗位工资。不过,具体的岗位工资,还是取决于市场条件,员工的贡献状况,国家立法,公司领导的协商和企业所支付的能力而定。

3、加班工资,就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工资。这是法律规定的,在法定节假日内,员工进行加班后,才发的加班工资。但是,一般在公休假日内加班,原则上是没有加班工资的,只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但有些人是因为工作需要而加班,而又不能补休的情况下才发的加班工资。

要看你的工资是怎么计算的,比如我们公司:

如果是责任制的,也就是拿月薪,上班天数为每个月的天数-当月的星期天天数和法定假日天数;是没有加班费的;

是计时的,是有加班费的,基本工资为周一到周五8小时以内的工资;

加班费分为平日加班和假日加班两种;

平日加班:周一到周五8小时以外的算平日加班,每小时的加班费为:(基本工资/21.75/8)*1.5;

假日加班:周六、周日上班为假日加班,每小时的加班费为:(基本工资/21.75/8)*2;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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