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请求人_国家赔偿请求人可以撤回赔偿申请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5:02:55 人阅读
导读:国家赔偿法有规定。见第六条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

国家赔偿法有规定。见第六条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完全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按照公平原则,疑罪不应该赔偿,只有绝对无罪才赔偿才是公平原则!念斌案,国家赔偿119万给他,他反复申诉!念斌案,证据也有,而且也充分,但是,就因为警方取证手段违法,证据是真实的,到了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就没有办法通过,主要有两点疑点,一是念斌在法庭上不承认,死不承认,二是警方取证手段违法,导致了在法律上念斌无法通过死刑复核,疑罪从无,主要是国家尽力避免错案冤案发生,哪怕在疑罪总数里是1%的实际冤案率,国家也会执行疑罪从无原则,这取决于国家伤害个体比个体伤害个体造成的社会影响还大,所以倾向于影响大的一边决策。但是,问题来了,疑罪的案件,被害人怎么办,难道这是公平吗,命已经丧黄泉,这更加不公平!我个人认为,还是发生命案,经过勘察决定是刑事案件的,警方破不了的,或者侦查起诉造成疑罪案件的,国家应该赔偿被害人,因为,公民生命权应当受法律及国家机器保护,也就是说,国家具有保护公民生命权的义务,当国家无法提供保护,无法提供保护指的是破不了案,造成疑罪案,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一直只做刑事业务,所以就说说刑事赔偿吧。

简而言之,就是针对司法机关在案件里错拘、错捕、错判、刑讯逼供等情形,国家给与受害人相关赔偿的情形。

1.错误拘留: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如果超过刑事拘留时限,但是之后判决有罪、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都是不赔的。

2.错误逮捕: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如果对公民错误采取了逮捕措施,有权决定逮捕的检察院或法院是有责任是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3.错误判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等伤害公民健康生命权、财产权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这是符合常理的,公民自己虚假供述,导致自己被错误羁押,现实中此种情况较少,但也不是没有。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该两条其实就是针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虽然予以了羁押,之后释放的,不予赔偿。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无罪化、免罚化处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免赔: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附条件不起诉-免赔《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面是国家法定的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如果你的情况符合上面的情况,恭喜你,你已经具备足够资格申请国家赔偿了,那么请看下面: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程序   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3、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4、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5、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6、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7、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8、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9、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10、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被关15年后重获自由的张志超:申请780万赔偿,对此你怎么看?2005年案发时,张志超还没有满16岁,至2020年1月13日被释放时候已经31岁了,他被羁押了5449天。申请780万赔偿倒是不多.但是我们现在现在应该追问的是真凶在哪里?谁对张志超刑讯逼供了?

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一名女生突然在校失踪。一个月后,该女生的遗体在学校一男生厕所被发现。经临沭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校时年不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强奸杀人。2006年3月,张志超以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但是五年之后张志超却喊冤了。

2011年,沉默6年的张志超在与母亲马玉萍的一次会见中突然开口喊冤,声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才认罪的,请求母亲为其找律师申诉。马玉萍立马给儿子找了律师,律师还真的发现了问题:第一,现场的物证没有鉴定。侦查机关未曾就尸检和警方认定的作案现场中的表皮细胞、毛发、指纹等进行提取和鉴定。第二,很多证据存疑。张志超供述的受害人衣服颜色与实际颜色不一样,作案时间地点存疑、有利证据被隐匿、口供矛盾等诸多疑点。第三,该案还存在关键证据缺失。马玉萍开始四处奔走,为儿子申诉。该案自2017年11月16日被最高法再审后,经过6次延期后,该案于2019年12月5日在山东淄博中院开庭,检方提出疑罪从无,但法院未当庭宣判。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再审宣判,宣告张志超无罪。张志超被当庭释放,但是已经被关了5449天。

被关15年后重获自由的张志超:申请780万赔偿,有没有狮子大张口了?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于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按这个标准,张志超羁押5449天,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88.9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按照人生自由赔偿金的约3倍申请,即600万元左右。780万就不多了。既然相关部门已经认定他无罪了,赔偿也是应该的。毕竟被关了15年.15年的青春和自由是钱买不到的

但是这个案子现在让我们深思的应该是:张志超既然是无罪的,那真正的凶手是谁了?谁对他刑讯逼供了?总要有一个说法吧。要是抓错了人,让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谁负责了?

是否纳税要看是何种赔偿。如果是国家赔偿,一概免税,国家赔偿法里有规定。如果是民事赔偿,要区分赔偿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比如合同纠纷,赔偿的金额计入收入该缴什么税缴什么税。

1、如果是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因此,对当事人取得的国家赔偿金,法律规定不用缴纳任何税款,相应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上应当一律作为免税收入。

2、如果是民事赔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河南男子被冤判坐牢15年,老婆没钱外出打工,孩子没钱辍学,出狱后申请赔偿1800万


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经检测均为老鼠药中毒,6岁的大儿子经医院抢救洗胃脱离生命危险,3岁的小儿子却没能抢救回来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怀疑同村的吴春红有重大作案嫌。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案发一周会,民权县公安局发布通告:“犯罪嫌疑人吴春红已被抓捕归案,已交代报复杀人的全部过程,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05年6月14日,商丘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时。吴春红当庭推翻之前对公安机关的口供,声称自己是被屈打成招。但商丘市中级法院认定吴春红故意杀人,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但同年12月,河南高院经过审核,认为证据不足,要求发回商丘市中院重申。2006年6月,商丘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同年12月,河南高院二次打回要求商丘中院重审。2007年 7月,商丘中院第三次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高院第三次打回要求重审。直到2008年10月,商丘中院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这一次河南高院没有再次驳回。自此吴红春开始了长达16年的牢狱之灾。

但吴红春在监狱里一直坚持申诉,最终就连商丘中院都看不下去了,主动和吴春红家人联系沟通,希望她们放弃申诉,可以给吴春红减刑。但吴春红和家人始终没有妥协,依然坚持申诉。

16年之后,吴春红的坚持上诉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宣布重审。重审后,因为证据不足,在2020年4月1日,吴红春被无罪释放。是不是很搞笑!

在吴春红被冤枉坐牢期间,因为家里没有收入来源,吴春红老婆只得抛下年幼的两个孩子外出打工,而吴春红的两个孩子因为缺少父母的教育和艰苦的家庭环境,初中没上完也都相继辍学打工。而且在此期间,吴春红家人受尽了村里人的冷眼,窗户和家具都被砸坏,电线也经常被剪断。对于吴春红本人来说,30多岁正值壮年的时候被冤枉抓进监狱,出来时已经50多岁垂垂老矣,人生最美好的青春已经逝去,这也是无法弥补的伤痛。

为此,吴春红向国家申请赔偿共计1800万,这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医疗费等。目前在等待人民法院的回复。

大家觉得1800万赔偿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吗?16年的大好青春和家庭的悲剧,1800万补偿多吗?

希望司法机关,能够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轻信口供,坚决抵制刑讯逼供,避免悲剧重演!”

认同女史观点的记得帮忙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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