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可以抵刑期吗_拘留期间抵刑期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2:06:36 人阅读
导读:如果治安拘留与所判刑罚属于同一个犯罪行为的,治安拘留时间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相关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法研字第20358号批复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

如果治安拘留与所判刑罚属于同一个犯罪行为的,治安拘留时间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相关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法研字第20358号批复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2、198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复湖北省高院)重申此规定有效,并对“同一行为”作了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扩展资料:案例:检方抗诉贪官起刑早一天被驳回法院:应折抵刑期因涉嫌挪用公款800余万元的许敬春在被刑事拘留之前,曾被纪委带到检察院进行讯问,而法院认定羁押日期应从此计算。判决后,检方提出抗诉,认为折抵刑期应从次日刑拘时间计算,判决里刑期的起刑时间早了一天。法院审理认为,被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就应当折抵刑期,驳回检方抗诉。据判决书显示,现年63岁的许敬春长期担任怀柔区北房镇驸马庄村助理会计,掌管着村里的各项资金。近几年,由于征地占地,驸马庄村获得了一些征地补偿款。许敬春联合某房地产公司,利用自己掌管财务的便利,擅自决定将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借给该房地产公司。2012年5月11日、2013年8月1日,许敬春两次给该公司提供借款,总数额达850万元。好在这家公司及时归还了本息,未出现资金损失。但许敬春的行为还是被发现和举报。判决书显示,2014年3月25日,许敬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逮捕。怀柔法院审理认为,许敬春身为村委会的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许敬春能如实供述罪行,且挪用的公款及利息已经归还,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许敬春的刑期从2014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怀柔检方就此提出抗诉,认为羁押折抵日期有错误,许敬春挪用公款一案在2014年3月25日立案,当天23时44分被依法讯问,次日被刑事拘留。检方认为,根据1993年公安部给予北京市公安局的批复规定,在采取法定的羁押措施之前进行询问的时间不应计算为羁押时间。就此,市三分检支持抗诉,认为许敬春的折抵刑期应从3月26日起计算。最终,经过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参考资料:人民网-检方抗诉贪官起刑早一天被驳回法院:应折抵刑期

  如果治安拘留与所判刑罚属于同一个犯罪行为的,治安拘留时间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法研字第20358号批复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198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复湖北省高院)重申此规定有效,并对“同一行为”作了解释。

如果行政拘留的原因与后边判处刑罚属于同一个犯罪行为,可以折抵刑期,否则是不可以的。相关规定如下:

1、如在故意伤害行为,先进行的行政处罚,后因某种原因将伤害案件转为刑事案件,那么前期进行的行政拘留就可以折抵故意伤害罪的刑期。

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如果被判处刑罚的是另一犯罪行为,则其被拘留的日期当然不应折抵刑期。

3、被告人被处以行政拘留,而且行政处罚执行地是在拘留所,实际上剥夺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同时,被告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与其所犯的犯罪行为又是同一行为,在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期限的计算时,应该扣减被告人被行政处罚期间的天数。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这一规定实际上主要是针对刑罚执行问题作出的。但由于这一刑罚执行问题涉及到了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因此行政处罚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应当说多数行政违法行为在处罚问题上不存在刑期的折抵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问题是需要在特定条件下才会发生的,这一特定条件是:首先,这一行政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根据这两个法律规范的规定都要给予处罚;第二,行政机关不认为这一行为触犯了刑律而认为只触犯了行政法律规范,因而对这一违法行为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给予行政处罚,而后又发现该行为触犯了刑律,司法机关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第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且这一处罚决定已经开始执行。只有以上几种情况同时具备,行政处罚与刑罚折抵的情况才会发生。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折抵刑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同时也是为了解决行政处罚和刑罚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由于实施行政处罚和刑罚的主体不同,因而在对一个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问题上,可能会有差异。例如: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先发现,并认为该违法行为触犯了某个行政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于是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此时司法机关了解到有关情况,认为这一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要对违法者施以刑罚,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同时受到两个处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就对这种处罚的执行作出了规定。即如果行政机关对一违法行为先于司法机关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处罚,司法机关在这之后又必须对同一行为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处罚,对前一个处罚的执行就可以在后一个处罚执行时相应折抵。这一规定是考虑对同一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原则上只应作出一次处罚,适用了刑事处罚,对于同种类的(如人身罚、财产罚)行政处罚就不宜再适用了。但由于实践中存在对同一违法行为先于刑事处罚而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情况,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行政处罚法便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同一种类的刑罚,即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关于刑期的折抵问题,刑法规定,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行政处罚法关于刑期折抵的规定同刑法的这一规定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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