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在现实的生活中,借钱是非常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法律上称之为民间借贷。通常情况下,由于我们碍于情面,不好让借钱人打借条,因为大部分借钱者不是亲戚就是朋友,实在难以开口。但结果就是出现很多赖账不还的情况,这时候不光伤害了友情、亲情,还会赔上自己的血汗钱。
答案是可以的,理由如下:
(一)你作为原告,必须与你要起诉的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即只要你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受到他人侵害,你就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有明确的被告
这就是说,你必须有起诉的对象。只要你认为他侵犯了你的权益,你就可以将对方列为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你得提出你的要求,即让对方还钱。但你必须陈述你的事实和理由,也就是凭什么让他还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接下来你就得找对你要起诉的法院了,因为找不对法院,法院是不会受理你的起诉的。比如说本来应该由你们县法院或者区法院管的案子,你起诉到其他地方的县区法院,或者起诉到了市法院和省高院,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受理的。
答案是不一定。没有借据,你的请求可能很难得到法官的认同。法官办理案件,依靠的是足够的证据,因为法官并未亲身经历案件的经过,没有足够的证据,法官并不能了解案件的真相。而这个社会中虚假的恶意诉讼也是存在的,在没有确切的证据下,法官也是无能为力的。
当然,面对这种情况,你也不能消极被动的等待法院作出裁判,而是积极的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人证据,以求能得到法官的支持。
(一)找到和你们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来作证。证人可以对你们的借贷关系提供佐证。借条和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属实的,一样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二)录音录像。你可以在和对方通话或者和她谈判时进行录音。但是你应当保证录音取得的合法性。以防止因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被法院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签订这种协议是让他变相承认你们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如果对方肯签订计划、协议,你可以答应一些让步的条件,因为协议一旦订立,你就可以将其作为证据在法庭使用。
(四)利用互联网,保存好电子证据。比如QQ、微信的聊天记录,短信息等证据,这些证据对你们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平常的聊天中,尤其是有某种借贷关系时,要养成随时随手保存聊天记录的习惯。常言道,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无。
(五)银行的转账记录,这也是一条有利的证据。这一条同时告诉我们,给别人借钱时,尽量避免以现金的形式给付,而尽量利用银行、手机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因为这些工具都能够记录你的转账时间、款项多少、收款人等信息,并且长时间保留了这些信息。
最后,奉劝大家一句,关系再好的人,借钱时一定要打好借条,做好各种准备,因为谁都猜不透别人的想法,谁都保证不了别人会不会变心,谁也保证不了借钱人今后的经济状况出现变化。
第一,照法律规定,微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使用微信作为证据时,有两个事情必须解决:
1.如果对方换了手机,或者换了微信号,你能否证明手机中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你要起诉的债务人,如果不能证明,而且对方否认的话,你的微信聊天就不能作为你向对方追讨欠款的证据。
2.微信里的聊天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如果微信聊天的内容不够明确具体,不能与转账记录相互佐证,微信聊天也不能作为你向对方追讨欠款的证据。
第二,再说转账证据。如果没有在转账附言中说明这是借款,也可能被理解为或被解释为是你向对方还钱,或只是过路款项。有可能被法院认为你与接受款项的一方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第三,如果涉及金额较大,你还需要证明自己来源。
1、电子证据的范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显然,微信聊天记录属于上述规定的电子证据。
2、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方法。根据前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应当能够首先得证明微信号的所有权人的身份,然后,才会涉及到内容的认定。就是说,须让法院认定案涉微信聊天记录是发生原告与被告之间的。
【每日讲法观点】想起诉对方,目前手上虽然没有欠条,但是却有转账记录以及和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这种情形并不影响立案。至于能否立案,要看是否符合人民法院的立案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一般都应当符合立案受理的条件。只有经人民法院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立案的条件,才会予以立案受理。因为人民法院的工作量比较大,如果对于递交到法院的案件材料不加以审查区分,将会加大审理法官的难度,甚至导致无法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立案的条件有如下几个:
因此,手中虽然没有对方出具的欠条,但是却有转账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如果题主能够明确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再准备好其他的案件材料,去法院立案没有什么问题。
根据题主的问题描述,题主有给对方的转账记录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每日讲法认为双方之间应该是民间借贷纠纷。
而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主要有:双方是否有借贷的合意?原告有无将借款项交付给被告?被告是否向原告还过款?双方借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借贷有无违法情形?
而欠条,并不是唯一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一的证据。如果题主手中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提出过借款,且有对应的转账记录,应当认定为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无需欠条。
人民法院在立案的时候,只是对立案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不会进行实体审查,实体审查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才会涉及,因此是否有欠条并不影响法院立案受理。
而手中即使没有欠条,但是只要有其他能够证明对方欠款的证据,其效力等同于欠条的效力。
综上所述,去法院立案只需要做到这四点:原告是利害关系人、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
很高兴回答你的提问,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民间纠纷主要就私下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以对方若是不肯还钱,通过私下途径无法解决,则应当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诉讼,则需要考虑证据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这是仅有转账凭证起诉要求偿还借款的法律规定,显然只有转账凭证是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成立,特别是双方存在资金往来情况,很多事情就无法解释。所以,没有借条或欠条的情况下,作为原告方必须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从证据种类来看,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这些证据在采信上存在麻烦,主要是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好认定。如何证明聊天对象与借款人同一人?微信账号属于借款人账号?微信聊天记录有没有被删减?这些问题,导致微信聊天记录的认定存在麻烦。
从目前法院的判决来看,已经有大多数法院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及证明力,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然,只是仍然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所在。
最佳答案 可以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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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否要告知当事人_申请做法医鉴定应不应通知当事人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