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责任人可免刑_刑法,犯罪主体什么情况下可以免刑?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3:38:43 人阅读
导读:自然人一、刑事责任年龄完全无责任年龄:0—14相对责任年龄:14—16仅对8种犯罪负责(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完...

自然人一、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年龄:0—14 相对责任年龄: 14—16 仅对8种犯罪负责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 完全责任年龄:16—75 减轻责任年龄:14—18、75以上 二、责任能力 1.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2.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 原因自由行为(吸毒、醉酒),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能从轻、减轻处罚)。 4. 生理缺陷的人,即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身份犯 1. 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就不成立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身份只是针对犯罪的实行犯而言的,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2. 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特定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 四、国家工作人员 1.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具体包括:① 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大代表;② 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陪审员;③ 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A.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与发放 B.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与发放C. 土地的经营、管理,宅基地的管理 D.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与发放E. 代征、代缴税款 F.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G. 协助其他管理工作。 单位一、主体资格 1. 任何单位,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 私营、独资企业要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非私营则不需要】; 3. 单位的内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主观要件 1. 必须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或单位的全体成员的利益、或者单位的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实施犯罪行为。 2. 单位犯罪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出具证明文件失实罪。 三、客观方面 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犯罪所得为单位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享有)。 四、法定性 只有刑法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才是单位犯罪。 五、单位犯罪分类 1. 纯正的单位犯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 2.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自然人单位都可以构成) 3. 纯正的自然人犯罪:金融诈骗罪中的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六、单位变更问题 1. 单位被吊销、撤销、注销,只追究自然人 2. 单位被合并的,既追究单位责任,也追究自然人的责任。被告只列原单位的名字,财产只以原单位财产为限 七、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1. 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单罚是只罚自然人】 2. 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 八、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 成立主要目的为犯罪; 2. 成立后主要活动为犯罪; 3.以单位名义实施,实际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 4. 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九、单位犯罪的共同犯罪 1. 单位的内部成员相互之间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单位和内部成员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2. 两个单位可以形成共同犯罪。 十、单位犯罪的独立性 1.单位犯罪中止。单位犯罪要成立中止,必须单位整体有中止行为和中止的意思,如果只有某单位内部成员中止,该内部成员可以适用中止的规定,对单位应该认定为未遂。 2.单位犯罪自首。单位可以自首,但需要单位的整体意思,如果只有某内部成员自首,应该认定为该内部成员的个人自首,对单位不能适用自首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对单位犯罪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刑事责任应当依据刑法的具体规定处理。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犯罪。

以下三种情形不以单位犯罪论处: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被认定为单位犯罪,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是不是一定是单位法定代表人,这不一定,视具体案情决定。对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按照对自然人的处罚原则,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可判处附加刑。


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由单位、公司等实施的犯罪行为。其处罚一般是双罚制,就是对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在单位犯罪中,一般就只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非主管人员和非直接责任人员则不会处罚,因此,单位犯罪成为了一个非常有效的罪轻辩护方向和策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单位犯罪辩护更有利于被告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可知,单位犯罪的入罪标准高于自然人犯罪,单位是100万,而自然人则只要吸收存款20万就追究刑事责任,即便涉案金额均已达到入罪标准,在同等金额的情况下,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万,如果是单位犯罪的主要负责人或其他需要负责任的员工,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会轻过自然人犯罪。

比如在孙大午案中就是典型的单位犯罪,徐水县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孙大午决策,招收代办员,设立代办点,于2000年1月至2003年5月间,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诺不交利息税等方式,出具名为“借款凭证”或“借据”实为存单的制式凭证,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1627单,共计1308.3161万元,涉及611人,被告单位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涉及范围广。被告人孙大午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作出决策,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企业经营,尚未造成吸储款项损失的后果,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大午认罪服法,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和对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负清退责任,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另外还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6期公布的渭南市尤湖塔园公司被控非法吸存案中,非法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1.07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惠庆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陈创、冯振达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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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哪些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此问题,《刑法》第31条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单位犯罪中需要被判刑罚;

而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更具有指导意义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单位犯罪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定义,其规定: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也就是说,并不是仅仅根据当事人在单位、公司中的“职称”就能确认其是否需要为单位犯罪负刑事责任,而是要根据其具体的工作内容,其在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关于此问题,比较权威的案例是《刑事审判参考》第251号案例之《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提到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从两个方面把握:第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第二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

如何从证据角度证明案件是单位犯罪?

在司法实务中,如果能将案件从单位犯罪角度辩护,则会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减轻其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那辩护律师如果空喊口号,照搬法律条文,是无法说服法官的,而专业的做法就是从案卷证据出发,或者申请调取、主动调取相关证据,从专业的证据角度,提出专业的意见,比如,要证明单位犯罪,要证明几点:犯罪行为是单位决策、违法所得是单位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了犯罪。

如要证明是单位决策,就可以相关参与决策过程的所有员工的口供、证言、陈述进行对照,另外,决策过程,是否有相关的股东、高管会议记录和备忘作为证据等;

如果要证明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则要看是否有单位名义进行推广的宣传资料,相关涉嫌犯罪的单位对外宣传资料,是否以单位名义进行推广?相关的犯罪活动,是否明确与单位的名义进行?还有一个重要的证据,就是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从他们的陈述和相关证人的证言中看出是以谁的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而如果要证明单位利益的话,首先相关主要负责人,被告人的口供是不可缺或缺的重要证据?他们关于犯罪的收入是如何分配利益是如何分配?另外相关的财务资料能够证明相关的钱款的流向和用途,如果相关的集资款用于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单位的运营,则是证明单位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案件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提供了反向的认定标准,即哪些行为不是单位犯罪,“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从律师角度而言,相关单位的设立的目的和设立的过程是什么?相关单位的业务情况如何?其业务范围有哪些?比如有的公司主业是进行酒店经营,只是其在经营过程中对外进行预付款,或者是承包经营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那么这就是典型的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因为其主营业务并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是酒店运营。

如果是为单位犯罪案件中,非直接负责的员工辩护,则一方面要考察该员工主观上没有认识到平台、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即便是该员工知晓公司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其是否在获知后市的态度如何?是否拒绝上级主管安排的相关涉嫌犯罪的工作?甚至是否提出过离职的申请?另一方面,从客观上该员工有没有教唆,指使,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有没有真正的参与,甚至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其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职责,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其是否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获利?都是需要重点考察的关键点。

曾杰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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