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构进行异议登记_异议登记有哪些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15:44:08 人阅读
导读:异议登记是指当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

异议登记是指当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经审查通过后,登记机构将异议记载在登记簿上的登记行为。异议登记旨在对登记错误状态下的真正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的手段,通过在登记簿上记载房屋登记异议,排除登记的公信力,排斥第三人的信赖,从而达到维护和救济自身权利的目的。异议登记并不是一种终局的对错误登记的救济,但它可以及时或临时性的提供一种保护,并与更正登记结合形成了保护真正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制度体系。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依法可以提出异议。

  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之规定,依法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根据以上两条法律规定看,个人认为查封后依然可以进行异议登记。因为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厉害关系人是享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而提执行异议的理由完全可以是不动产登记薄记载事项错误,经法院审查后可以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在拿到中止执行裁定后,可以依法申请异议登记,登记后依法提起诉讼,确权后变更登记事项。然后持变更后权利凭证,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

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错误而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将该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等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简而言之,在申请人知道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下,坚持继续办理的,在出具风险自担的承诺书后可以办。

(一)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登记簿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错误的材料。 (二)对符合条件的异议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日内将异议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异 议登记期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土地房屋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受理后应暂缓办理。异议登记期间不纳入登记时限。 (三)自受理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未向登记机构提交能证明其已向法院起诉的相关材料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土地房屋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依法办理。

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房屋使用权证登记错误的,可以这样处理:一是你的房屋如还没经过这次农村宅基地的确权,那你可以等待村里相关工作人员调查摸底时,说明情况,他们可以经过核对弄清楚,确权后发的证就正确了。二是你的房屋使用权证是这次确权后发的,你认为错了,你可以向村里提出纠正的理由,经村核对,并由村向乡镇,街道有关部门重新审核,确定你的房屋使用权证登记的正确与否。三是你如果对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的审核不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诉讼。你可以向当地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以得到满意的答复。我说的仅供参考。

你好!

根据题意,说说看法。

1、未办理登记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归属仍属于卖方

二手房买卖,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从法律上讲房屋依然是卖方的。

根据《物权法》:“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协议有无办理过户登记的约定条款

你们之间签订的买卖协议,有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条款约定。否则,卖方可以长期拖延不办理过户,给你造成心里压力。

3、基于诚实守信原则,在没有过户前,不会出现意外

即使协议约定了过户条款,但在过户前,仍然面临不确定性。一旦卖方不守约,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产证遗失挂失手续,就可以重新办理房产证。因此,你能把控对方在这点上能够做到诚实守信。

4、购房款是否全额支付

如果购房款全部支付,一旦发生第3点说的,你可能会面临艰难维权。

5、预防措施

(1)、双方去公证机关办理协议公证,已确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避免以后节外生枝。

(2)、不管协议是否约定过户条件,尽量督促对方一起尽快办理过户。

(3)、如果拖延不办理,可以及时提起登记异议并起诉确权过户。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

亲身经历:

本人多年前有一套单位住房,后来一直未居住,就卖给了本单位的同事,由于双方都是非常熟悉的人,买方由于资金原因,提出暂不过户。签了协议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也就把房产证交给对方,几年后对方提出办理过户,我有驱车几百公里协助其过户。

我们这个交易,就是基于熟人,作为卖方的我能够做到诚实守信原则。

如果你们的情况不一样,建议按照上述方式处理。

1、具有的公信力不同。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2、当事人享有的权力不同。法律规定异议登记后15日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3、更正的便利程度不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事项错误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参考资料:中国经济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明确:8种情形下可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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