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_农村土地纠纷怎样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2:26:30 人阅读
导读:导语: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那...

导语: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那么,遇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如何处理

  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原则、对策、建议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是农业的根本,维护土地安全,保证土地生产正常运行,是关系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幸福的大事,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是服务“三农”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因此,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应采取如下对策:

  ㈠处理原则

  ⑴公正及时地审理每一件案件,对侵权事实清楚的及时受理,予以支持。

  ⑵对土地流转纠纷。

  ⑶针对外出打工后,将地交给他人耕种发生的纠纷。原则上保护承包人的权利。

  ⑷承包合同纠纷,此类纠纷很少签订合同。

  ⑸关于出稼女承包权问题。目前农村存在着一些农家女出嫁后,居委会或村民小组收回其承包土地引发纠纷。

  ⑹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公正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⑺加强诉讼调解,力促社会和谐。

  ㈡建议

  为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纠纷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⑴充分发挥基层民调组织,乡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尽量减少上访和诉讼案件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⑵利用各种媒体对乡村干部及群众宣传《土地承包法》相关知识,让他们学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⑶县乡政府应加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力度,县、乡政府要对土地承包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⑷有关部门对土地纠纷案件要提前介入,做好前期工作。各级政府、乡村土地等部门要牵头联动,密切配合来处理此类纠纷,仅靠法院或土地管理部门来处理是远远不够的。

  ⑸法律的困惑,很难适应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梁庙乡小王庄村民组与本组出嫁女纠纷,群众明讲法院判的对,就是不给她地,法院判决是一张废纸,并且言词激烈,态度蛮横,法院处理两难境地,处理起来难度大。

  ⑹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

  ⑺司法机关和乡镇政府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基层调解,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作用。

  ⑻强化农村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面广,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这些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具体措施如下:

  1、严格规范机动地管理。

  2、积极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妥善处理承包期内收回的农户承包地。

  4、是妥善处理“户在人不在”农户的土地承包。

  5、妥善处理婚出婚入人口承包地问题。

  6、妥善处理征收征用或占用农户承包地问题。

  7、认真落实农户承包地退耕还林(草)补助政策。

  8、妥善处理弃耕撂荒承包地问题。

  9、妥善处理土地使用权纠问题。

  10、进一步完善土地延包工作。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原因特点

  ㈠土地承包纠纷的特点

  土地承包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俗话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减免了税收,实行粮种补贴,农民更加珍惜土地。

  ㈡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

  ⑴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引发的纠纷。

  ⑵土地流转不规范导致的纠纷。

  ⑶侵犯承包经营权的纠纷。

  ⑷因土地被征用引发的纠纷。

  ⑸因违反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⑹有的乡镇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高。

  ⑺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社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不必要失误。

  ⑻在履行过程中常常因为村委负责人更换,新班子对前任村委订立的合同

  ⑼一些地方在本村妇女出嫁或者离不满。婚后,该妇女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原土地承包合同也未到期。

  ⑽农民承包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造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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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土地纠纷虽然不是太多,但发生的频率还是很高的,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好,存在安全隐患,有可能酿成群体事件,因此需要及时调处。那么该如何正确化解呢?

土地纠纷调处的原则

土地纠纷调处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双方诉求,平衡双方利益的基本原则,查事实、摆依据、讲道理、明是非、晓利害、促和解,通过深入调查了解,去伪存真寻找依据,明晰双方利害关系,耐心说服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土地纠纷调处还有一个原则就是快刀斩乱麻,越快越好,将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一般是个人之间先行协商,需要上级介入调处的一般是户与户之间纠纷不出组,组与组之间纠纷不出村,村与村之间纠纷不出乡的原则,逐级调处消化,确实不能调处的再申请上一级组织介入调处。

最终不能达成协调的由乡镇政府依法裁决,对裁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既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以后调处程序终结,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采取法律诉讼解决。

土地纠纷调处的办法

土地纠纷调处的办法属于基层工作经验,一般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调处会得心应手,顺利解决的概念较高。首先要准确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将相关政策规定熟记于心;其次深入了解纠纷原委,双方诉求事实依据,并明辨是非,去伪存真,掌握可令对方信服的事实依据;最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确双方责权利,以及不能妥善解决的后果,抓住双方理性的弱点,促使双方理性让步,达成一致意见,顺利完成调处。

以上是本人长期从事纠纷调处方面的一点心得体会,还请业内人士批评指正,共同提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农村村委会的职权范围就有调解农民的邻里纠纷,以及村民的土地纠纷,农民之间出现纠纷是必然的,当出现纠纷之后找村委会那是你的权利,村委会接到农民的诉求后,应该积极的马上到现场调查此事,调查清楚后,应该实事求是的调解此事,但是因为人的素质不等,不是每个纠纷都能调解,有个别不能调解的纠纷,应该介绍到上级司法部门,司法部门调解不了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有法院处理!也可以,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有法院处理!

常规的纠纷处理的程序。

首先,出现纠纷之后,到村委会找有关人诉求,(也可以找与两家不错的人,做中间人进行调解),调解不了的,由村委会有关人员介绍到上一级司法部门调解,

其次,村委会调解不了的,由村委会介绍到上一级司法部门调解,这样的调解虽然没有法院的效益,但是也是按法律程序的规程有的,如果司法部门调解不了了,也可以由司法部门帮你起诉,也可以由你自己起诉到人民法院解决!

三,司法部门调解不了了,那就要起诉到人民法院解决,法院解决的程序是注重调解,实在调解不了,有法院判决!法院是有偿服务的,调解一般是不收费的,判决是要收取起诉费还有一些费用的!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如有不同见解欢迎光临评论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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