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赡养公婆或岳父母,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细则规定,通常情况下是不可以享受税前抵扣。只有出现极端特殊情况,才可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被赡养人年龄限制:其中一人或者多人年满60周岁!
2、被赡养人的身份:纳税人的父母亲、养父母亲、无赡养人的祖父母三种身份!
3、税前扣除标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前扣除2000元/月。独生子女满足上述条件的,扣除2000元/月;非独生子女,无论是何种分摊方式,单个纳税人最多扣除1000元。
无论是公婆还是岳父母,相对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而言,即其配偶的父母(养父母) !不属于专项附加扣除被赡养人的三种身份之一!
因此,从单一身份看,无论是无论是公婆还是岳父母,对于儿媳和女婿均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虽然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赡养公公婆婆或岳父母的花费,不可以享受个税扣除。但,通篇未就赡养义务做出具体法律解释!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却不可断章取义,因为是否有赡养义务的讨论,伤了家庭和气,毁了家庭幸福!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婚姻法》规定的赡养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美德和传统,无论是女婿还是儿媳,尊重孝道任何时候不会错!
从家庭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规范看赡养义务,配偶的法定义务是协助赡养!最直观的就是经济付出(当然经济付出不是唯一的),这样的经济付出用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履行赡养义务没有区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被赡养人的三种身份界定,笔者总结得出,只有一种罕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税前扣除!也就是纳税人的岳父母,同时是自己的养父母;或者纳税人的公婆,同时具备养父母的身份时,才可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年满60周岁的公婆、或者岳父母,是否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无论从公益良俗,还是相关法律的角度去争论,均没有任何意义!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公婆或者岳父母不是税前扣除被赡养人的概念,仅此而已。家庭和睦,身体健康才是每个家庭追求的共同目标!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个税父母两个老人可以抵扣金额:只要有一位60岁及以上老人要赡养,独生子女可以抵扣2000元;非独生子女,平均分摊2000元抵扣额,个人最多可以抵扣1000元。
只能说制定规则的人脑残片吃少了,在赡养老人这一条款上至少应该考虑这两个方面:
一是被赡养老人的实际养老金收入情况,因为有的退休老人拿的退休金比一般的在职人员还高,他们不但不增加子女经济负担,相反还可能时常补贴一下子女,这种情况难道也一样对待吗?
二是岳父母问题,对照现有条款,假如老婆是独女,没有工作(或收入在缴税基准以下),为何不能计入其老公的缴税附加减免项,难道岳父母就不用赡养?
当然,可能大家会讲处于公平考虑,但我觉得,如果要处于公平考虑,真正想要为广大民众减负,让利于民,那就直接在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出台惠民政策,减除广大民众的后顾之忧,只有让大家都富裕了,才会积极响应、支持税收政策。
虽然不是独生子女,但父母赡养费是可以在个税附加抵扣中扣税的,所扣除的2000元可以由一人100%承担,也可以由子女商量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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