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写不低于基本工资_为什么合同上的工资比实际工资低?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1:20:53 人阅读
导读: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只备注了很少的基本工资1800元,但是一个月工资构成是有提成,奖金,各种补贴,肯定会超出很多!很多公司想着法子钻法律的漏洞,自以为在合同上只注...

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只备注了很少的基本工资1800元,但是一个月工资构成是有提成,奖金,各种补贴,肯定会超出很多!很多公司想着法子钻法律的漏洞,自以为在合同上只注明最低工资标准,以为在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可以降低违约成本!有更多的操作空间!还能避税,少交社保!这是聪明过头了,这些做法已经严重违法了!

那么作为劳动者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难道就只能能拿基本工资吗?其实不是这样的,通过举证,如果一直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申请赔偿!

根据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文件精神,我们在第四条中可以看到,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因素构成。不管合同上是怎么操作,国家是有明文的规定,并不是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公司已经有半年没有按时支付工资了,那么我们以劳动法规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公司经济补偿!

当我们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首先要证明每个月的实发工资

如何证明每个月的到手工资呢?其实有很多证据可以证明!公司是银行转账的,那么在一年之内的转账流水,工资单,都可以直接证明你的每个月实际收入!

如果公司是现金发放或者微信转账,提供转账的截图,现金发放必须有录音或者同事证言这些都可以!

申请劳动仲裁,可以拿到多少钱

在工资方面,已经有半年没有发工资了!你的工资,是基本工资加提成,各种补贴有一万元左右!肯定是要求公司把工资,足额发放了!

在这个时候公司可能不会给你完整的工资表,也不承认加班,还会产生各种扣罚!面对这种情况,员工只要提供完善的考勤记录,公司,各种补贴政策,证明自己在工作的时候没有任何不当!那么就可以尽量避免公司的扣罚!

申请经济补偿

公司已经半年没有发放工资,属于拖欠工资了!员工就有权要求公司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按照工资的25%来算!

如果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限期内仍不支付工资,则要按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要多了解各项劳动法规,把劳动法执行到位了,我们的利益才更加有保障!就算企业合同,只体现了基本工资,但是我们只要能提供证据都可以,要求公司足额发放,并且申请经济补偿!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将劳动者的岗位工资实际填写,可以分试用期工资和岗位工资,但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合同中签订内容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如果前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也是不低于本省最低工资标准,那么你不续签的单位不需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如果前一份合同约定的工资高于目前本省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你不续签单位应当按照你2008.1.1后的该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一些劳动者在就业的时候,发现企业给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水平只是最低工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会告诉大家实际工资会以口头约定的工资为主,肯定会比最低工资高。

这种单位的做法肯定不合适,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具有一定的隐患。

第一,社保缴费基数问题。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社保,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的月均工资标准确定。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只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缴费基数。

这样一般就会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影响各种养老、医疗等待遇。

养老金待遇跟本人的缴费基数密切相关。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返还额度是个人一部分,企业缴费一部分,缴费基数越高,企业返还的额度就越高。

生育保险待遇是以企业平均缴费基数为主,如果企业的缴费基数都很低,当然生育保险待遇也低。

第二,可以少算加班费。加班费的计算基础一般是以基本工资为主,而基本工资一般不低于最低工资。这样很多企业在计算加班费的时候就直接按照最低工资来计算了,这样劳动者会吃亏。

同加班费的原理,实际上还有还有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第三,工资的管理会更向绩效工资等业绩保障靠拢。职工就会缺少基础和正常的保障。

第四,解除时经济补偿金问题。

很多职工并不理解我们的工资构成,以为到手的钱就是工资,实际上是不对的。

有的单位会将工资构成更侧重于各项补贴,有一部分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不应当计算工资总额。比如我们常说的交通补贴、午餐补助、出差补贴、独生子女补贴、高温补贴、夜班补助等等。

但是劳动合同里约定就是工资了。企业一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时候,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标准要按照职工正常工作前12个月工资的月均值计算。

因此,很有可能我们就只能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获得补偿或者赔偿了。

如果我们有足够的议价权,还是建议按照真实的工资待遇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是非常有利的。

如果我们只是为了找工作,有一份稳定的收入,那也就没什么好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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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劳动者发现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是比较低,但自己实际上每个月拿到的工资却比合同里面的工资高多了,对于这种有利于自己的情况,很多人害怕违法。

劳动合同工资低,实际工资高合理吗?合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不低于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不违法。

公司为什么这样做

1.公司这么做是为了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少支付加班工资或者补偿金等。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比劳动合同的工资高,劳动者务必要保存实际工资水平的证据,尤其是现金支付工资,务必保存好工资单。如果有劳动争议,公司往往会按劳动合同主张工资标准。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实际工资水平的,仲裁委会按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标准,这样加班工资,补偿金等都会变少。

2.公司应当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如果按劳动合同上的工资缴纳社保,就少缴了,可以去社保局投诉,社保局可以责令公司补缴社保。公司少缴社保,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年本市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是有效的。


每年的六七月份,当地统计局会发布当地上一年度的社会职工平均工资,该数额是确定的,远远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逐年上涨,所以约定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年本市社会职工平均工资,该劳动报酬的约定是比较明确的,条款有效。例如,深圳2019年的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为10645元,那按照约定,该员工的基本工资就为10645元或以上。


公司一般不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年本市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因为社平工资不算低,且逐年上涨,表示公司也要每年给员工加薪,限制了公司的调薪权了,大多数只会约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如果计算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是以实际的应发工资为基数的,不是以约定的基本工资为准。


退一步讲,即使认定该条款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按照同工同酬确定劳动报酬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形才会使劳动合同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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