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如果是你的原因导致贷款批不下来,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上,有条款约定,遇此种情况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此种情况出现,开发商的确有权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及定金;2.如果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上没有上述约定,在你不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无权解除合同。否则就构成违约;3.在几个月内,开发商与银行是否来电话并不重要,无关合同的解除与否;4.当务之急,你要弄清楚,开发商为何要解除合同?依据的是合同条款的第几条第几款?若开发商说明你的贷款申请被拒,你需要找银行核实一下,看是否属实?5.若经过上述工作,弄清楚了的确是你的问题致使贷款批不下来,而你又无能力支付原准备申请贷款部分的房款,你就应该同意解除合同。否则,开发商卖房,无法拿到全部房款,对开发商显然不公。
备案价不是房产市场化的产物,而是在最近几年房价出现暴涨,地方政府为了抑制过快上涨、留住潜在购买者而采用的一种短效行为。
这次房价上涨是经过了多年的不温不火,甚至是下跌无销售量情况下,造成了大量的库存。给地方政府增加了很大的债务压力,还有银行债务危机以及开发商的资金困境,国家才出台一系列类似去库存的救市政策。
未曾想到,房地产市场是从来不是微涨微跌的市场。要不就是大跌,要不就是大涨。在这次大涨的过程中,去库存很快就变成了没库存。
土地供应需要规划、征用、招拍挂、建造,最好才可以拿到预售证投放市场。在供需矛盾严重的情况下,出现了房产暴涨的想象。
假如不进行压制房价还真会涨上天去,并在某一个价格时点销售量也趋于零,这是地方政府最不愿意看到的。
钱被开发商赚去了,而销量下降情况下土地却卖不了多少,甚至还会在未来暴跌过程中有地方来背黑锅。于是出台了备案价的政策。
备案价本身也是非议颇多,更没有法律依据支撑。以后随着房价下滑或逐步稳定,就会取消房价备案制度,有开发商自行定价的轨道中来。
以后不会有很低的备案价,也就是不会用现在的高房价去质疑同一个小区或同批次的备案价太低的问题。还有不同的楼盘和不同的时期情况也未必相同,合理备案价波动也是属于正常。
在同一个区域的不同开发商,由于采用不同的策略要求、品牌形象、设计风格、建造品质,而出现价格相差很大,有的差额差距一半之多。可也没有多少人去投诉开发商的价格偏高问题。
买卖房产是一个自由选择的问题,备案价也不是一个定价,而是一个最高控制价。开发商不能高于这个价格销售,但可低于这个价格销售,甚至可以1000元/平方米销售也不会有人管。只不过目前供需不平衡,潜在购买者觉得合理造成人数众多,只有通过摇号等手段进行销售,自然也就不会有低于备案价的情况出现。
但随着购买者的减少,以后会出现低于备案价的情况,更有可能还会出现大幅低于备案价的楼盘,那此时的备案价就形同虚设,更没有必要存在了。
现在的人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谁有闲工夫管这事啊,业主不齐心,天塌砸众人。
不是不想告,是告不起,找不起,拖不起。开发商有参谋团队,无论是合同还是认购书,都是靠咬文嚼字弄出来的,即使开发商违约了,你不劳民伤财搭和时间也告不赢,即便告赢了,开发商也是一拖二靠三不管。
第一项诉求没有问题,根据物权法,开发商有义务协助办理房产登记。第二项诉求没有合同依据。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不强,主要看书面合同以及收付款证据。第三项诉求也要看合同是否有具体约定?如果有办理电表的约定,你有权直接起诉开发商。如果没有,且开发商已经给楼房接电,满足了基本使用需要。法院可以不受理。
只要是开发商逾期交房,就是违约,你就一定能赢这场官司。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因为现行劳动保险费中企业每个月都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后经监定费用由劳动保险支付
只要开发商严重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业主起诉开发商当然能够赢得,再者说业主与开发商相比而言,一直属于弱势群体,法院判决也会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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