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赔偿标准_专利被侵权如何索赔?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1:18:57 人阅读
导读:1通过侵权人获利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

1通过侵权人获利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权人以侵权为业的,则按照销售利润计算。销售利润大于营业利润,这样的规定给被侵权人提供了计算的便利。2通过被侵权人受到损失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3根据专利许可费的数倍计算,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我国《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①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具体方法为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销售上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

②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具体方法为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③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一)寻求商业解决办法

倘若企业自身产品果真侵犯别人的专利权,企业自身首先应该积极主动寻找商业解决办法。专利诉讼是一件耗时耗力的事,专利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市场和利益的划分。企业在收到诉讼威胁时,可以主动提供商业解决方案,购买专利或者要求许可。

(二)合法争取应诉时间

倘若谈判不成,作为被告,企业可以用以下法律程序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时间以准备应诉。

(1)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将起到延长举证时限和推迟开庭的作用,为被告赢得时间。

(2)如果是实用新型或外观,可以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三)针对恶意诉讼,提起另案不正当竞争之诉

如果原告利用诉讼制造被诉侵权人的负面消息,影响被诉侵权人的重要客户,或者原告明知专利权无效故意提起诉讼来为了达到自己的商业目的,被诉侵权人可以考虑另案起诉专利权人滥用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之诉可以牵制专利权人过度炒作专利侵权诉讼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侵权抗辩方法

首先是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企业应当利用专利审查档案、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作出的具体性描述,还有专利文本中的瑕疵来限制权利要求的范围,防止专利权人的扩大解释以及等同侵权的适用,从而为以下的抗辩做好准备。

抗辩中以不侵权抗辩为首要考虑方案。不侵权抗辩就是要寻找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同的或缺少的技术特征,并且阐述该技术特征的不同或缺失是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权利要求实质性的区别,防范专利权人为了使专利权利要求涵盖被控侵权技术而进行扩大性解释或者要求适用等同侵权原则。

当不侵权抗辩不成立时,接下来考虑使用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技术抗辩最理想的是能找到一份现有技术覆盖被控侵权技术所有的特征,如果无法找到,也可以尝试递交一份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组合,甚至多份现有技术的组合,只是援引的现有技术越多,被法院接受的可能性就越低,向法院证明被控侵权技术与某一现有技术无实质性差异的难度就越大。

最后使用先用权抗辩,由于先用权效用有限,即使成立,被控侵权人日后实施其技术也被限制于原有范围内。但是,先用权抗辩的证明难度低于现有技术抗辩,被控侵权人只需证明在申请日前已经制造或者使用,而无需证明这种制造或使用导致了技术的公开。在前两种抗辩策略都可能不成立的情况下,为求自保,企业可以采取先用权抗辩。

答:一般情况下,损失方难以举证证明损失额,一般由法院酌情确定损失额。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赔偿。赔偿数额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院著作权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查阅大量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判决案例,绝大部分都因举证困难,而由法院酌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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