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对专利权的保护_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细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1:24:19 人阅读
导读:目前,侵犯专利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是一方面,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又是另一方面,那么应该如何保护专利权呢?1、认真实施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法规、2、增强专...

目前,侵犯专利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是一方面,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又是另一方面,那么应该如何保护专利权呢?1、认真实施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法规、2、增强专利权法律保护的意识、加大专利权保护的国内和国际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力度。3、鼓励专利申请、国家应当出台一系列鼓励科研人员积极申请专利的措施,让专利尽快转化成生产力,造福于民,尤其要注重到国外去申请专利,以更好地保护专利权。4、建立完善的专利转让机制、5、加强专利权海关保护的力度、6、重视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总之,专利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在中国,享有知识产权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权利受到损害时,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享受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加大了专利权的保护力度。

  专利法第7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人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九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八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 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 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 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十二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 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 中止处理。  第八十三条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 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 明。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 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 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 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 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 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 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第八十五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 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 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 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 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 ,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有关受理 文件副本。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 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 ,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 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采 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裁定书 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 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 有关程序。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规 定中止有关程序,是指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授予专 利权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专利权或者专利申 请权手续,专利权质押手续以及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手续等。  以上都是对专利的保护的详细规定。

专利法的保护对象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行政保护途径。(l)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利纠纷进行行政调处。专利纠纷主要包括: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等。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条件如下:调处请求人必须是与纠纷和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属于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和受案范围;当事人尚未向人民法院起诉。(2)商标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3)著作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司法保护途径。(1)管辖权的确定:因案件性质不同,分别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应满足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的专利一般分为三个种类,而针对这三个种类的不同,对于这三个种类保护期限也有所不同,保护期限最长的种类为20年,其中也有一些情况会导致保护期终止。

一、专利保护的期限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如产品的制造方法或工艺、材料的配方、药品的配方等。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凡是产品结构、形状或者结构和形状相结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中都提到 " 新的技术方案 " ,简单地讲就是要有创造性,要比现有技术先进,比现有技术落后就不能申请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这里强调 " 外观 " ,即外表。如工艺品、包装箱、包装袋、包装盒都是属于外观设计,近几年,本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相当多,占专利总申请量中的 80 %。

发明的保护期是 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是 10 年。从申请日起开始计.

1、发明专 利 —— 20年

2、实用新型 —— 10年

3、外观设计 —— 10年

须注意的是专利保护期的起始日为自申请日起计算,而不是专利授予日。

二、保护期终止的情况

1、保护期届满;

2、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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