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限制减刑_判决书上没有限制减刑,可以减刑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6:24:33 人阅读
导读:谢谢邀请!限制减刑,是指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

谢谢邀请!

限制减刑,是指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被告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具体到被判处死刑并限制减刑的,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大致判决刑期:

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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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意思是罪大恶极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在犯罪情节上有不必立即执行的一类犯罪分子,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而是羁押在监狱,根据两年考验期的表现决定后续处理的一种处理方法。

一般来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可能会有以下几种可能的结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这种结果一般要占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99%左右。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属于可望不可求的情形,一般来讲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这种情况也比较少。常见的如劫持狱警越狱,杀害狱警或服刑人员的,脱逃后严重犯罪的等等。

4、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这种,指的是故意犯罪,但是未达到情节严重的。

5、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死缓还可能改判为“终身监禁”。我国刑法规定,因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死缓的,法院还可决定其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假释,实行终身监禁,活着别想走出监狱。

这种情况,一般是特别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例如白恩培。

缓期两年执行就是推迟两年后再执行死刑,限制减刑就是无法减刑,执行期限不能更改1、死缓意思就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要先在监狱里服刑两年作为考验期,这段考验期内没有在犯罪,就可以不执行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2、限制减刑是指对法律规定的特殊犯罪规定最低服刑期间,犯罪分子即使符合减刑条件,实际服刑期限也不能低于最低服刑期间的制度。

我是去屈律师,我来回答。

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就得先搞清楚缓刑是什么。

①缓刑。缓刑,在法律上的全名叫做刑罚的暂缓执行。说的是已经确认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法。缓刑期也叫考察期考验期,也就是说,对宣告了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的考验期内,没有在考验期内犯罪、判刑时没有漏罪、在考验期内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法院的禁止令的。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原先所判处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②死缓。可以这么说,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全称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说的是犯了死刑的罪,但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采取的一种缓期执行,以观后效的刑事制度。一旦被判处死缓,只要没有违反上述第一点我说的那些情况的,就不会再执行死刑。

③平安度过缓刑考验期之后,怎么弄的?在两年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违反上述第一点我说的那些情况的,首先,不再执行死刑。其次,开始依法减刑,有的被减为无期徒刑,有的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具体怎么样解规定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一般情况下会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所以被判处死缓缓期两年执行的人,如果表现良好,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是有机会出狱的。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意思如下:

1、死缓意思就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要先在监狱里服刑两年作为考验期,这段考验期内没有在犯罪,就可以不执行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2、限制减刑是指对法律规定的特殊犯罪规定最低服刑期间,犯罪分子即使符合减刑条件,实际服刑期限也不能低于最低服刑期间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实际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表现良好,或有立功表现,也是可以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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