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宅基地是遗产吗_为什么总有人说宅基地是无偿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21:34:43 人阅读
导读:请问城镇户口在农村老家有宅基地,可以继承吗?现如今,人们对宅基地的概念越来越熟了,同时也会存在着自己是城镇户口,而自己的父母是农村户口的情况。由于这几年国家对农...

请问城镇户口在农村老家有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现如今,人们对宅基地的概念越来越熟了,同时也会存在着自己是城镇户口,而自己的父母是农村户口的情况。由于这几年国家对农民的大力支持,农民拥有了很多福利,其中,宅基地便是一项,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那么,作为有用城镇户口的子女,到底可不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呢?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

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答案是:不可以继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属于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即村委会是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关于农村宅基地,总的来说就是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虽然农村的宅基地不可以继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子是父母的财产,可以继承。公民的房屋是属于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城镇户口的子女对其同样享有继承权。但是,城镇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会受到《土地管理法》的限制:城镇户口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不享有继承权。

关于继承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若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宅基地;第二,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公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也就是说,城镇户口的子女能继承的只是房屋,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并没有权利重建、翻建或扩建,将来房子倒塌或者消失后,其作为城镇居民,无权在村里获得宅基地。

从上文可知,农民拥有的只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并不属于农民的个人财产,其城镇户口的子女当然不能继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农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是可以被继承的,并且不论是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的子女,都可以继承。


笔者在乡镇从事村建国土工作,也参与过农房拆迁,对宅基地及其农房的权属问题,自然非常了解,特作如下答复:

宅基地的所有权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房的产权人只有使用权。被拆迁房屋的权属以产权登记为准,拆迁补偿以产权登记为基础。

第一,关于农村宅基地权属的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而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灭失的,宅基地将由集体组织收回。

这里的规定已十分清楚: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群众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而且是“房在地在”、“地随房走”。

当然,宅基地的使用需审批和办理相关手续,目前在两证合一地区就是实行的不动产统一登记。

第二,关于拆迁农房权属的问题

这是农村拆迁中群众最关心的一个问题,也直接涉及拆迁的相关补偿。总体来讲,被拆迁房屋的权属以产权登记为准,拆迁补偿以产权登记为基础,也就是产权登记才是“硬通货”。具体到在实际中,可能会存在以下情况:

(一)已经确权的农房。这种农房有相关权属证,其房屋产权证上的权益人就是农房的所有者。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继承农房情况的增多,不少农房已是按份额进行确权,各个产权人各占多少也登记得非常清楚。

(二)因历史原因未确权的老旧农房。这种房屋大多已存在几十上百年,有的还是代代相传,但由于各种原因未确权。这种农房在拆迁时最好是及时补办确权手续,以保障其权益,但若不单独涉及拆迁中的人员安置,且面积不大,也可在村社出具证明的前提下,纳入该农户其他有产权房一并进行补偿。

(三)因生产生活需要且搭建已久的辅助用房。这种情况农村较多,什么柴棚、厕所、圈舍之类。在拆迁之时,可在村社出具不是抢搭抢建证明的前提下,纳入该农户其他有产权房一并进行补偿。

(四)抢搭抢建的房屋。重点整治对象,无法确权,在拆迁时也不会进行补偿。

特别提醒,对未确权的农房,能确权的要及时确权,属继承的要及时完成过户。同时,宅基地及农房建设的管理已越发严格,切莫踩红线,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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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对于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应该分两块来说。

对于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以及附属物属于个人财产,权利人的子女无论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户口,都有权继承其拆迁补偿款。

而对于宅基地来说,属于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私有财产,任何人都没有继承的权利!

我们来看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依据该条例的最后一句“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来看,个人是没有权利获得宅基地的补偿款的!

你有闲置宅基地,说明你现在有地方住。国家会出台政策不让任何农民有多余的闲置宅基地,必须收回(不过是有赏收回,具体价格国家会有规定的。)。这是我个人的思想考虑,反正无赏收回绝对行不通。

1.关于继承。能不能由你继承,要看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城市户口的人可不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答案是可以的。前提是,宅基地上有房屋。因为房屋是遗产,可以继承。继承房屋后,就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第二个问题:你对该宅基地有没有继承权?这个要看具体情况。根据你提供的情况看,你是你奶奶的孙子,可能享有继承权。要核查奶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情况:配偶、子女、父母。主要看你奶奶子孙情况。


2.关于过户。因农村房屋继承,可以办理宅基地过户登记手续。所以,能不能过户给你,关键是看上述第二个问题的情况如何。

举个例子:在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已经不在世的前提下,如果你奶奶只有你父亲一个孩子,而你父亲也只有你一个独生子的话,那么,你是有完整的继承权的。

有权继承,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具体怎么办?这个要看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办理要求了。很多地方要求先办理继承权公证。为什么要办理继承权公证?就是我刚才说的那些,通过公证程序确认一下:你对该宅基地是具有继承权的。

拿到继承权公证文书后,就比较简单了。把一些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的材料送进办事窗口,过若干工作日后就可以拿到新的登记了你的名字的不动产权证了。

若您有宅基地继承问题,不妨在评论区留言,我们一起交流探讨。

所谓宅基地,是指农村民房所占用的土地,它是土地的组成部分,与土地一样,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只有使用权。

为什么总有人说宅基地是无偿的呢?

首先,宅基地的原始分配可以理解为无偿。

宅基地是承包地的组成部分,农民开始从村集体手中承包土地,在土地上申请宅基地建房。名誉上叫土地承包,实际上是土地分配,因为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以原来土地政策统一分配土地的时候,村集体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免费分配到各家各户。原来农民承包土地生产经营需要向国家上公粮,即现代人说的农业税,那个时候的承包地相对来说是有偿的。后来国家其他产业迅速发展,国家富裕了,就把农业税全面取消,农民承包土地不但不上税,还倒拿补贴。农民在自己承包地上建房子,也没上税,所以,宅基地的获得可以理解为无偿的。

其次,现代宅基地的有偿获得属于土地流转概念。

土地从几十年前包产到户过后,承包政策一直没变,也许会将长期保持不变。在土地分配政策长期不变情况下,为合理调节土地(宅基地)的供需平衡,国家政策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合法条件下进行转让,所以没有宅基地的农民花钱从有多余宅基地人手中购买宅基地,这叫宅基地的有偿转让,也就是现代部分农民认为宅基地的获得是有偿的原因。

再次,宅基地的有偿转让是合法合理的。

1、合法是因为政策允许宅基地在规定条件下可以转让,也是时代发展的需求调整。

2、合理是因为承包地的原始分配政策已经按当时人口平均分配到各家各户,原来每家每户都是有土地的,社会发展到如今很多人没土地是基于人口变化和土地自由转让行为所引起,很多农民通过自己努力已经在自己承包地上创造出大量财产经济,为维护公民财产合法权益,宅基地转让应该有偿,保障勤劳人民的劳动成果,杜绝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大锅饭思想。

总之,宅基地在国家土地政策统一调整时农民从村集体承包过来算是无偿,现代农民通过合法流转的宅基地可以理解为有偿,未来宅基地审批会不会收税,我们视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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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特殊的财产。

第一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

第二,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

第三,农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遗产,故不可以继承。但是,存在特殊情况,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

在确定遗产的范围时,我们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用于。

第二,要查明公民对其生前实际占有的财产,是否确实享有所有权,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财产,则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第三,要严格区分公民个人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属共有财产,则应先析产,后继承。

第四,某些被继承人不可转让的人身性权利,如受扶养赡养的权利,领取养老金、退休金、病残人员补助金等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第五,要明确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在其生前是否已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另外,还要弄清、生活补助费及保险金是否已明确了受益人,如已明确了受益人,则这些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及保险金等即属于该受益人所有,而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这是一宗弟兄之间只讲法律,不讲亲情的案例。看了情况介绍,认为法院判决是正确的,符合情理。

我认为,作为一个农村公民,虽有免费使用本村宅基地的权力,但因有一户一宅的原则,一个人只有使用一份宅基地的权力。案情中,马一为结婚,重新申请了一份宅基地。在被批准的同时,他同时也失去了享受原来宅基地的权力。

当马一另立门户之后,马二仍然与父母生活在原来宅基地上。后来父母去世了,马二又翻建了新房。这首先确定,这些房产不能完全看作是父母财产。假如所用钱款属父母在世时遗留财产,严格的说,也应是马二和父母的共同财产。如要分的话,三人各占三分之一。假如有证据证明,房子是马二一人挣钱所建,那么还应视为马二的个人财产。

如今借父母去世分割财产,马一甚至提出老宅基地的使用权分割上。其原由也许来自房产的分割。因为有地随房走的政策,只要马一能争得房子使用权,他就能争取宅基地的使用权。

假如马二能证明房子是他一人所建,那么马一的请求就泡汤了。假如马一能证明建房款属父母遗款,他就会有点希望。但关键是,马一己单独拥有一份宅基地,就是他能证明这份老宅上的房子,是他父母遗产所建,这份老宅他也无权独享呀!马一、马二共居一室,风俗上说不过去。唯一的办法,将房子作价,将父母那三分之二,分一半给他。这就没多少钱了。

亲兄弟整到这么明算账上,也真是够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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