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一、保险合同与其它合同共有的特征:
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2、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保险合同独有的特征:
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诚实信用原则的告知义务。
3、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
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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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配置原则里有一个原则叫做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和被保人,受益人之间必须符合保险利益原则,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利益对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有效。
2从保险利益原则出发,必须限制为家庭成员关系的范围内,并且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如果是给朋友关系的投保,是不成立的
3而且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一份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不会因为家庭成员之间关系改变而失效,其具有的保险权益依旧归属被保险人。
你觉得自己的保险意识如何,评论区交流吧?
当事人就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投保人就是出钱买保险的人。
关系人,就是和本保险相关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就是保险要保的那个人。受益人就是获得保险赔偿金的人。
1.第一类人:没有保险意识的人。觉得保险没有什么用,觉得保险都是骗人的。
2.第二类人:被保险销售人员或者被银行销售保险的理财经理忽悠过的人。这些人后来明白产品的保障责任后,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所以就对保险很反感,觉得保险是骗人的。
3.第三类人:被其他人或者媒体影响从而反感保险的人。比如身边的亲人朋友同事因买了保险,事后理赔出现争议;或者媒体网络报道的保险公司不履行赔付或者退保损失了多少钱、以及客户投诉等事情,导致这些人被影响从而反感保险。
4.第四类人:不堪忍受保险销售人员过度推销的人。有些保险销售人员会经常不断通过微信或者电话推销保险产品,或者频繁的邀请客户参加保险公司的活动,这样过度推销,给客户带来很大的困扰,从而导致客户很反感。
5.第五类人:因保险业务人员在自己买保险前后的态度转变太大而反感保险的人。买保险前,销售人员的态度好的不得了,买完保险了,继续再向你推销,如果不买了,就把你冷落放一旁,以后对你没有那么上心了,有时找业务人员办个产品的后续服务啥的,也没有以前那么热情积极了。这样的保险销售人员太势力,所以导致大家很反感保险。
总之:反感保险都是有原因的。其实保险是个好东西,是帮助我们做好人生风险规划的非常好的工具,保险在国外发展了三四百年,在中国改革开放这四十年,保险的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保险产品没有问题,因为条款是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写明的,很多人反感保险是因为保险销售人员的不专业和没有职业操守造成的,所以,买保险前,自己先了解一下保险,评估一下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找一个诚信靠谱的、专业的、有一定从业年限的、资深的保险销售人员是非常重要的。千万不能因为人情、礼品或者其他原因而盲目选择一份保险,否则,你也可能会变成一个反感保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