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取保候审,是对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释放后不会危害社会的嫌疑人实行的。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的限制,通常要求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规定嫌疑人有不得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义务。
当被取保侯审人违反了法定义务,那么就需要根据违反情节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为犯罪嫌疑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离开居住地,并要做到随传随到,如果果其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轻节是轻微的,办案机关会责令其悔过,并给予警告,同时可时可以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如果之间只有保证人担保的,需要变更为缴纳保证金担保,还有可能根据案件的需要将取保侯审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就更为严格,犯罪嫌疑人的一举一动都在别人的监视过程中,相对来说自由的空间和程度就严重下降。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故意妨碍调查取证,不得损毁证据,不得报复证人,如果有这些行为,就属于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义务,那么办案机关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将强制措施直接变更为逮捕,就意味着当事人将丧失人身自由,恢复到更为严格的强制措施中,办案机关已经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会造成和产生严重后果,甚至有重新犯罪的可能。
对嫌疑人来就得不偿失,本来只用履行好相对义务的,现在却要为此承担严重后果和失去自由。
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案件,通常是轻罪案件,或者嫌疑人危害不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对嫌疑人来说,能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就不用失去人身自由,一定要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
如果违反忠实义务,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此外还有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如果违反了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按照现行《婚姻法》规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并一定是法定的离婚理由。只有情节严重,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在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一、《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之 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普通民众理解的互相忠实,最主要的是对彼此感情忠诚、诚实、坦白,没有欺瞒和背叛。这是美好的向往,也是《婚姻法》给大家的积极价值导向。
回归到现实生活,婚外情、包二奶、养小三、一夜情、出轨等等,层出不穷。这无一不是对忠实义务的违反,最常见的是大众口诛笔伐,给予道德谴责,真正能上升到法律层面,承担赔偿责任的,实在少之又少。
二、可以判决离婚的事由有哪些?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是严重违反忠实义务的主要体现。
重婚就是已经和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有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前)后,又与另外一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换句话而言,一夜情、与二奶小三偶尔、短暂的共同居住,尽管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但并不属于法定离婚的事由,也不属于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至于是否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少分,不同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因工作、生活等非感情不和的原因,造成分居超过两年的,不在此类。如真是感情不和引起分居,主张离婚的一方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要举证证明分居的起点时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夫妻一方不愿生育、发现养育配偶与婚外异性所生子女等。
三、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才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总结: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白头偕老,是婚姻的美好状态。遇到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法律不是一味的干预和惩罚,毕竟古话就有“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因此,现行婚姻法制度下,只有达到严重违反忠实义务的程度,法律才把它作为可以离婚的事由之一,并给予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
结发为夫妻,相看两不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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