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六十万债权_甲对乙享有货款债权,但诉讼时效已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4:29:39 人阅读
导读:撤销权合同法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

撤销权 合同法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多人为同一笔贷款保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按份额保证,即甲乙丙三方在60万以内约定各自承担的担保额度;还有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在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情况下,甲乙丙三方均对这60万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是银行贷款的话,根据操作惯例,通常银行不会主动约定保证份额,因此甲乙丙跟银行签订的应该是连带责任保证。(从甲乙丙对承担保证责任的纠纷可以看出并未约定份额。)也就是说,银行有权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个人主张权利,要求归还这60万元。

在本题中,甲愿意承担50%,应该说对乙和丙是有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本题中债务人已经死亡,所以从银行角度来说,有权主张甲乙丙其中任何一个人全额偿还。同时,被银行追偿的保证人有权再向其他几个保证人追偿。由于没有约定保证份额,那么应该是甲乙丙平均分担这60万。

所以说,甲方愿意60万承担一半的份额,实际上减少了乙和丙的保证责任。如果让法院判,反而是三人20万一个。

我是空谷寒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就是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法院支持甲 债务人同意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后,不能反悔。

因为超过诉讼失效后,该债权债务就成为自然债务,即债权人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不再有胜诉的可能,更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在这个情况下,债务人作出同意偿还的承诺或者履行偿还义务,则意味着和债权人达成了一个新的协议,此时会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债务人仍负有还款义务。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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