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给个人担保吗_担保公司给自己担保可以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7:20:41 人阅读
导读:如题所示,这个标题写的不是太清楚。担保人是为借款人担保还是为担保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若担保公司与担保人一起为借款人担保,但是担保公司和担保人是两个主体。会有各...

如题所示,这个标题写的不是太清楚。担保人是为借款人担保还是为担保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若担保公司与担保人一起为借款人担保,但是担保公司和担保人是两个主体。会有各自不同的协议,担保公司的责任与担保人的责任需要按具体协议来看。是否有一定的免除责任?

如果双方同等,且没有一方有免除责任的话那么双方应该是共同责任。简单的讲也就是借款人一旦逾期失信,担保公司与为借款人担保的担保人都有完全偿还的责任。具体偿还的比例多少由谁偿还,还需要视具体情况或法律的裁决来定。一般情况下,谁有还款能力,谁的还款能力强,出借方既借款给借款人的金融机构就会找谁代偿!

若担保人是为借款人担保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那么一旦借款人出现逾期失信,担保公司背负责任的话,有权利要求担保人既反担保方代偿借款人的相关款项及其他费用。

担保公司可以给个人向银行担保贷款。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担保公司分两类: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投资性担保公司,不论哪种担保公司都不可以自己名义放贷;根据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只有银行才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实际操作中,担保公司已自己名义放贷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但是只要不出问题,双方也相安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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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是指有一定的担保人作保证或利用一定的财产作抵押取得借款而签订的合同。企业借款担保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公司为个人借款担保有法律效力吗?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那么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有效吗?一般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我们更关注哪些担保合同无效。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指出,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三)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3、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为个人借款担保有效吗?

  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公司提供的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公司虽免除了连带清偿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按《担保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被认定无效后,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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