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概念_劳动法中劳动者的概念?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06:55:53 人阅读
导读: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一般将其理解为狭义的职工,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从适用对象来看,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

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一般将其理解为狭义的职工,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

从适用对象来看,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用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广义的劳动者指具有劳动能力的所有公民。狭义的劳动者仅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所有公民。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各项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

2、 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

3、 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报酬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4、 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保证劳动者在劳动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

5、 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6、 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疾病和年老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

7、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

8、 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分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解决劳动争议应该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其实这个非常好区别。下面说说我的认识。

第一,按照劳动合同法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是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依法为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为劳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就属于劳务关系。

用人单位聘请的退休人员,虽然是全日制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是由于已经办理退休,年龄已经超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年龄限制,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劳动报酬外,不再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等必须强制履行的法律义务。这类关系只能叫劳务关系。

第三,主要的区别点。

一是劳动年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年龄,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也就是说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是法定的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年龄。超过法定的劳动年龄的属于劳务关系。

二是合同名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报经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的,是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

三是签订劳动协议的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最短是一年,劳务协议是一年一签。

四是法律保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是赔偿金。劳务关系到期后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务关系,不用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总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的年龄。合同名称、劳动期限、合同解除等方面进行区别。

劳动者不是农民,农民是为劳动者服务机器。

是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法》中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基本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首先声明啊,我是正经人,说正经话。公务员不是劳动者。
从咱们古代来讲,一个读书人入了学,相当于小学的部分是私塾、家学、族学。然后参加县级考试,及格了在县学里就有了学籍,职称是童生。就相当于咱们现在上了中学,在县学里学习一段时间后,要去府城参加考试,通过了就会得到秀才称号。相当于高中毕业。
然后呢,不论是游学,蹲家学,或者是加入哪个书院学习。等你自已觉得学成了,就要去省府参加全国范围的省试,上榜通过了,就是举人老爷了,范进中举说的就是这个。而第一名,就叫解元,唐伯虎唐老大就拿过这个职称。这就相当于大学毕业了。
举人这个职称,在古代就可以进官府做事了,就脱离了民这个层次了,但是一开始只能做吏,吏是没有品级的。然后混到年限或许工作很出色,或者是上面有人,就能穿个官服混个小官当当。但是大官一般当不上。你看看,这和现在大学本科毕业当公务员有什么区别吗?
举人之后,可以去京城参加科举,能上榜通过的就是进士老爷了。相当于咱们的硕士吧。进士就可以直接授官了,比举人一开始只能做吏高级多了。
进士们然后还要进皇宫参加殿试,皇帝先生根据自己的喜好,会点岀前三名,状元榜眼和探花,这三个基本上是会进翰林院做庶吉士,这就相当于现在的博士了。前程远大了。入阁当宰相的一般都会有这个翰林院经历。
洋洋洒洒掰扯这么多,结论就是,公务员是官吏,不是民,不是劳动者。

公务员和教师等也是适用《劳动法》的。只是因为工作的特殊性,所以另外有了《公务员法》《教师法》等。但不管有多少法,《劳动法》都是基本法,应该按规定办事。这就问题来了,为什么总是有关方面和人认为公务员和教师不适用于《劳动法》呢?

原因有几:

其一,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的文化习惯导致。在传统文化中,我们强调的是奉献,既然当了官(公务员),就得尽量舍弃个人的一切,为公,你得抛弃个人一切的私利与私欲。这样的人,才是最高的标准。我们看看传统文化的伟大人物,多半是所谓“德高”的,而不是能力强的。再比如片面强调二十四孝等,都是这方面的反映。到了现在,很多人的思想其实还没有受到现代文明的冲刷,还在片面强调“德”与奉献。认为,既然放了公务员和教师,你就得无私奉献,不能有自己太多的想法与利益追求。

其二,社会现实导致。现在我们国家与社会还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人民大众的艰辛努力与付出,加上各种外部内部环境,导致对教师和公务员还是较多强调“奉献”,甚至对其他行业也是如此。这就只能牺牲一定的法律了。所以我们明明有不少法律,但偏偏大家忽视法律法规,只是片面地用“德”来要求,仿佛德才是万能灵药,是衡量一切的最高标准。尤其是现在,很多人其实没有把在国家单位的工作人员当作正常劳动者,而是认为应该无私奉献的人。

总之,说起来有点道理,但实际上也是一种无奈与时代的悲哀。也许随着时代发展,人们才真正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才会把公务员和教师也当做普通劳动者。


注:本人查了一下有关资料,得出:公务员确实不适合《劳动法》,合同制的教师可以适用《劳动法》。这样的话,笔者前面的结论有部分是错误的。但就实际而言,还是应该逐步把公务员和教师也纳入《劳动法》中。没必要有什么特殊,也不需要让他们有压力。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