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无效后怎么处理_民间借贷纠纷如何解决?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04:27:28 人阅读
导读:这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了,很多当事人因为不明白法律,往往以房抵债与房屋抵押相混淆,其实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后果。以房抵债,指的是当事人如果到期不偿还...

这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了,很多当事人因为不明白法律,往往以房抵债与房屋抵押相混淆,其实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后果。

以房抵债,指的是当事人如果到期不偿还借款,就直接拿房子来抵销之前的债务。对于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一是要看债务的数额与房产的价值之间是否对等。比如债务人欠债200万,拿一个价值200万的房子进行抵债,这种情况下还是有可能有效的,但是假如,债务人欠对方20万元,确拿一套价值200万的房子抵债,这对债务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这也是明显超过法律所规定的借款利率的。所以这样的条款自然是属于无效的。

另外一个就是这样的约定不能直接在借条当中进行约定,否则就是属于法律上所规定的流押条款,应当等债务期满之后经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的清偿进行核算之后,另行签订抵债协议。否则如果直接在借款协议当中就写上,如果债务到期不还直接拿房产抵债,即使该房产的价值与债务的数额是对等的,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而房产抵押是与以房抵债不同的一个概念。房产抵押指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而在订立债务的时候,就将债务人的某一套房产到房管部门进行抵押,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则债权人有权对该房产进行处理或者拍卖。由拍卖之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

所以房产抵押与以房抵债最大区别就在于,房产抵押用于拍卖之后的部分房产价值来偿还债务,而不是把整套房子的价值都给债权人。以房抵债则往往意味着将房产的全部价值或者全部产权,都归债权人。所以这是两种不同的性质,法律后果也是不一样的。

民间借贷合同要有三要素。一是时间,二是借款数,包括金额要有大、小写,三是双方当事人签名画押。这三个要素缺失,就会认定无效合同。还有细节,比如借贷利息超过银行借贷利息多少?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无效合同不能做为证具。所讲合同无效,之前所付利息如何处理?法官既认定合同无效,当事方当然应找别的证据。其之前所付利息,倒是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根据所付利息耒判断借贷时间与数额。当然法官会问你为什么付利息?如何结局,相信法官自有决断。

发生纠纷,就只有两个办法,一是协商,二是诉讼(包括仲裁)。如果协商,就要遵循”债务人是大爷的原则”,债权人尽可能地让步求妥协,将本金搞回来就要万幸之。如果是诉讼呢?就要将债务人当孙子办,一厘一毫都不让,反正最终是靠执行解决纠纷,让了白让。

一、无效借贷行为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参与者的损失自行承担,不受法律保护。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我国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回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借款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7、高利贷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法律有话说〗,只按法理和法院判决做出解答。

①民间借贷的性质。

既然已经认定成民间借贷,那就是定性成了民事纠纷,普通民事纠纷通过司法途径一般就只能选择法院,这一步已经完成。

②公安报案和受理的范围。

公安一般负责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如果想报案,要么是治安案件,要么是刑事,显然治安不对口。刑事案件见后面分析。

③刑事案件,常见跟财产有关的,一般有抢劫、抢夺、诈骗、盗窃、侵占等。显然可能诈骗有点像,但是已经没有机会了,原因见下条。

④民事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

同一个案件,同一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刑事伤害的话,通常民事判决就意味着定性成民事纠纷并已经法律处理完毕了,基本上即便再去公安报案,也不会被受理,公安局没有权利推翻法院生效判决,也无权过问已有判决的民事案件。

⑤胜诉判决的处理。

只能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确实执行不了,法院一般会考虑加入黑名单,导致孩子上学、自己乘坐高铁飞机及星级宾馆受限,经营公司也受限,等有能力付款时再继续执行。

仅供参考的法律内容差不多就这些了,感兴趣可以点击关注〖法律有话说〗。

★欢迎讨论★

谢谢,邀请,

民间借货中。债务人无力还款怎么办?

我一个人的看法是。也许给你们想的不一样。为什么这样说?我已是穷人。以前我也是这样过来的。所以说我亲自体验过。我才说这样的话。适逢你是。怎么想?我是不知道。

所以说我一个人看法是,再等一段时间吧。你。不管怎么逼他。她他没有就是没有。他不是有钱不给。你也说了是一个无立常还的人。你能把他怎么样?来话说烧不红打不扁。人只有一个在那里你怎么办?债务人是。在家务农还是在外地打工呢?还是在做什么生意?或者是另有别的原因。这我不知道。你的描述太短了。所以我们听得不怎么明白。

就不怎么好回答你。要是他是一个勤劳苦做的人。也许发财就是一年半年的事。所以他该你多少钱我不知道。但是你心放宽一点吧。不要追问她了。

你再去追。多少次都没有。还伤和气。做人做到底吧。反正都等了就多等一段时间。这种情况是先做人情,厚做账。最后成仇人。所以说,静下心来想一想。在等,在等,在等。差也不是那么一点吧?能不能再做一个人情。我的意思就是再等一年两年吗?不行就三年了。也许有一天他发财的时候。他还会给一点你的利息。你要看他平常做人怎么样?你们这个就是先做人情厚做账。既然都做了人情就等吧,也许一下子人家翻身了。以前说他那些人。还不好意思。对吧,人不要小看人。现在的社会谁都知道要发财就是一年,两年的事。希望你能容忍。希望你能等待。希望你能坚持下去。要是,你还是不放心就叫他打一张欠条给你。

如果你放心,那就欠条都不用。有一天他有钱的时候你们还是朋友。就这样吧。

在民间借贷型非法集资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其是否有效,关键看起是否符合《合同法》第52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民间借贷型非法集资案件,最有可能涉嫌无效的情形就是第二条和第三条。)

如何判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判断投资人主观是否明知

比如在民间借贷型非法集资案件中,如果出借人主观“明知”借款人从事非法集资行为,不加以回避和拒绝,而是积极投入资金,双方的借款合同就可能是无效的。这种出借人对非法集资行为主观方面明知的判定,刑事诉讼中研究的并不多,一般是将其统一归类为非法集资行为的受害人或者集资参会与人,但是在这种担保合同效力的判定的民事诉讼中,却显得非常重要。

1.从宣传方式方式判定出借人的主观方面是否有非法参与集资目的

在非法集资类犯罪中,所谓公开性,是指集资人通过公开宣传,如网络、传单、邮件或者口口相传的方式散布集资需求的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比如通过相关口供和宣传资料,可以证明出借人是通过集资人的公开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获得的。因为在很多借贷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案中,集资人的如果是通过公开散布集资需求,以人传人的方式将借款信息口口相传,就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所要求的“公开性”,<其他三个条件为:社会性(对象不特定)、利诱性(承诺保本付息)、非法性(未经许可)>,出借人如果是通过听闻他人的传言得知集资人的借款信息,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参会非法集资活动的故意;反之,如果借款人、被指控的集资人是通过主动的向出借人一对一的借款得到资金,而不是坐等集资消息散布而待出借人自动送钱上门,那就属于合法的借款行为,不应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行为。

2.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判定出借人的主观方面是否有非法参与集资目的

在非法集资类犯罪中,所谓社会性,就是指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即对应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公众”一词。

在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如果集资人与出借人属于亲友、老乡等关系,本身有一定的社会交往基础,集资人不是“只认钱,不认钱”,而是“先认人,再认钱”,那就不会构成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存或集资诈骗)中的“社会性”的要求。典型案例如江苏沭阳审理的徐某被控非法吸存无罪案,徐某甲仅向三人高息借款,且被告人徐某甲与李某甲、张某甲素有经济交往,借款对象相对固定,借款人数尚未达到社会公众的范畴,其借款行为亦未达到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程度,即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特征,因此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类似案例还比如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的黄克胜非法集资无罪案。

也就是说,如果借款行为的发生,出借人不是通过公开宣传得知的集资消息,或者与集资人本身还有一定的社会交往基础,一般就可以把他们单个的借款行为认定为合法的借款合同,而与之对应的担保合同,也是有效和成立的担保合同。因为集资人可能对其他人实施了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与该借款人无关,其仅是合同一方的目的而非双方的共同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合同相对方请求确认借款合同有效的,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案例如叶飞诉应李果保证合同纠纷案,此案中,叶飞向李笑出借款项,应李果作为连带担保人。之后李笑被认定开展集资诈骗活动,无力偿还叶飞借款,因此,出借人叶飞起诉应李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赔偿其出借资金。

担保人应李果提出本案涉及李笑的集资诈骗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金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笑犯集资诈骗罪,违法所得人民币5946.42万元予以追缴。本案借款属于李笑的集资款中一部分,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是法院就是依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法院查明,在李笑集资诈骗案中,叶飞的借款未被纳入李笑集资诈骗款项的清退名单,也就是说,该笔借款不是参与非法集资,而是买房款,因此借贷合同有效。法院最后判定,对担保人的抗辩不予认定,判令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反之,如果出借人本身知道自己是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依然积极参与,那双方的借款合同就可能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也因此无效。当然,在当下P2P类非法集资活动中,问题或许更加复杂,比如大量的担保方其实和平台集资方、自融方是事实上的同一主体(即自融自保),此类问题,笔者将会在今后的撰文中详谈,

综上,对于担保人责任承担问题,主要看主合同也就是借贷合同的有效性。而观察主合同的有效性,主要看其是否违反《合同法》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而此处的重点,就是看借贷合同双方是否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问题的关键又落到了出借人本身是否具有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故意上,而对这个人问题的观察,又与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存和集资诈骗)本身的构成要件息息相关。

当然不能。

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

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起诉后,如果证据不充分,法院审查认为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的,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原告可以在法定期间内上诉,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上诉的话,该判决书就生效了,这个案子也就到此结束了,之后原告只能基于新证据或者其他再审情形申请再审。

以不当得利起诉要满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民间借贷案件败诉后,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的,显然已经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其次,不当得利简单来说是指他方获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且另一方有损失。比如,甲给乙30万,甲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到法院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首先法院会直接退还案件,因为甲先前已经被驳回请求了,其次,甲要承担乙获利没有具体的法律原因,甲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甲是很难举证的,因为甲已经在前面生效的判决书中已经明确了自己主动给乙30万的事实。

总之,民间借贷败诉后,要么在法定期间内上诉,要么申请再审。

关注孙律师,你身边的律师朋友。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