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是空头支票_空头支票是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3:05:36 人阅读
导读:主要是伤害了收款人的利益。空头支票和废纸没有区别,收款人付出了货物和劳务,出票人应该给予人家同等价值的货币,可是你给收款人的空头支票,说白了就是诈骗人家的财物,...

主要是伤害了收款人的利益。

空头支票和废纸没有区别,收款人付出了货物和劳务,出票人应该给予人家同等价值的货币,可是你给收款人的空头支票,说白了就是诈骗人家的财物,和抢劫没有区别。

同时,签发空头支票还扰乱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影响了支票的信誉,使支票的使用和流通受到极大的影响。所以,我国票据法规明确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并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设定了处罚的规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交易中的“空头支票”。客户在议价时,为了从商家获得更多的利益,常常许诺未来! 在个人购物,讨价还价时也常常用这招,有时候商家同意了,消费者感觉很受用,商家是因为相信了你的许诺同意议价的吗?平时我会告诉家人,这个“许诺”在议价中并没有发挥作用。这个行为只是消费者以为对方是个傻子,而商家真把你当傻子。任何交易,算的始终是当前的利益得失,而对不确定的未来收益仅仅只是参考。当商家算出交易价格尚在可接受范围内时,为了避免客户出现“价格砍低了”的心理落差,把消费者的“许诺”作为了顺势台阶。让消费者误以为是他的“许诺”发挥了作用。“空头支票”并没有作用,反而显得不够成熟。对于能议价的交易,即便不找理由,照样可以砍价成功。 对于不接受议价的交易,哪怕再美好的未来许诺,都不起作用。

我会为你挡子弹,不会为你买早餐,这话出自长辈对孩子的训教语言,儿女长大了,父母还是放不下,告诉孩子,自已的事自已做,大难临头父母不愿见到白头人送黑头人,让父母为孩子去死,这就是说父爱如山,母爱如水。

空白支票是未填写内容的支票,凭他是无法转账或者提取现金的。

空头支票是填写全内容已经开出的支票,但是用于支出支票转账或者现金的存款账户中没有票面上那么多钱,该支票无法兑现。

空头支票出现有哪些原因?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要注意的是,出票人的账户由于被冻结等原因致使账户可用余额不足够支付支票金额的,或者由于货币种类不同等原因导致账户可用余额不能支付支票金额的,都被视为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空头支票出现有很多种原因,比如主观故意,指故意签发骗取财物(占压交易对手的资金);信用意识淡薄,包括实际交易发生纠纷时,故意抽走账户内的存款,致使支票无法兑现。或流动资金比较紧张,对自己资金的流动情况不能完全控制。甚至是将自己的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对自己的领用支票和账户放弃管理。还有的是不熟悉制度,例如有几个支票存款账户,分别有不同的银行预留印鉴,不同账户的支票或印鉴混用。签发支票后没有同时了解支票存款账户的余额变动情况。误认为可以用公章代替财务专用章,或者以出票人的签名代替印鉴而出票等。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本案支票持有人甲塑料制品公司请求付款时,出票人乙服饰有限公司在付款人处的账户无款可付,故乙服饰有限公司所签发的支票,正是票据法所禁止的空头支票。

  在支票使用过程中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响结算资金汇路畅通以及经济、金融秩序。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我国法律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对于签发空头支票者,轻者施以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则处以刑罚惩处。

  而对于票据持有人而言,则可以考虑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其一,依法报案,追究签发空头支票者的刑事责任,同时由司法机关追赃。

  根据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刑事责任,是指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所规定的票据诈骗罪。所谓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也就包括了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现实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出于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且明知其账户无款或款额不足以支付票面金额的,如果数额较大的话,则可以认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反之,如果行为人虽然开出了空头支票,但主观上并不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或者开具空头支票是出于一时疏忽,而不是故意为之,则只能认为是一种违法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犯罪。

  其二,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

  票据具有无因性,我国票据法规定了在票据法律关系中,票据持有人享有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这就包括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它是用来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的一种制度。《票据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还具体规定了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所以,被开空头支票后,持票人可以凭支票、银行退票理由书等证据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的民事诉讼,要求出票人承担支付票面金额等款项的责任。

  其三,依据争议双方基础法律关系,提起相应的违约之诉。

  支票是支付合同价款的一种方式,债务人开具空头支票是不能达到支付目的和产生债务清偿法律后果的。因此,开具空头支票的债务人实际没有履行其付款义务,故票据持票人也即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以债务人未履行其债务为由,提起违约之诉。

空头支票是指:

单位签发的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存款的余额或透支限额而不能生效的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是套用银行信用,破坏结算纪律的行为,在我国,银行按规定要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按票面金额的比例进行处罚。

注: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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