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构成重婚犯罪_怎样才算重婚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8:20:48 人阅读
导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们需要对另一方保持忠诚,不能够重婚,如果进行重婚的话可能会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双方当事人是否都构成犯罪,要区分以下情况:重婚一方,肯定构成重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们需要对另一方保持忠诚,不能够重婚,如果进行重婚的话可能会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双方当事人是否都构成犯罪,要区分以下情况:重婚一方,肯定构成重婚罪,会被判刑。与重婚一方结婚的人,如果知道对方重婚而结婚或者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可构成重婚罪。如果不知道,不构成重婚罪。《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构成重婚罪,主要是看重婚行为者的是否主观故意和情节轻重,如果重婚行为情节轻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第一种情况:有妻儿家庭仍然在外与他人同居的。如果已经结婚,但是却在外与他人同居,甚至生儿育女,就算两人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已婚者行为也构成重婚罪。现代社会有很多这种情况,多半是生活变得好一点了,就嫌弃家中妻子不够有风情,不够有韵味。所以就在外和另外的异性同居,并对对方隐瞒。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形成重婚罪。 第二种情况:明知对方有家室仍和对方同居的。如果你们认为只有有家室的人在外和他人同居的人会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责任是错误的认知。婚姻法规定如果在知对方已有家室。仍然和对方长期同居,并且生儿育女的,那么这种情况下两人均犯重婚罪。 第三种情况:如果自身已有法律约束的婚姻关系,但是仍然在外欺骗婚姻机构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均构成重婚

1.既然是未婚先孕,即是非婚生子女,因此,不存在重婚罪的情况.

2.抚养费的标准,如果没有协商.是按照你所在地区的最低工作标准计算.也可以是你所在地区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平均数来确定.

如果你是男生,你已经高中了,你已经有能力为自己生存努力了.

如果你是女生,既然已经是历史事件了,你去找,还要拉上奶奶,两个女士处理这样的事情是不合适的.

所以.如果你真的需要这笔抚养费

1.以你个人名义去法院起诉,提供你的出生证及,以及你的事由.向你的生母索取她应付的抚养费

2.因为你出生未满6月,所以,你可以加诉对方,遗弃.

3.你不需要去调查什么.你起诉后,申请法律援助,自然会有律师去联系警方索要资料.

另外:

1.你需要不是这笔费用,你需要的是一个未来.作为同为山村出来的,我只告诉你,努力读书.

你的未来,比你想象的更好!

2.上一辈的恩怨,对你不公平,你可以怨恨,也可以希望对方能够回头对你千般从爱.可是,

都无法弥补你人生的一切损失. 你需要的是咬着牙!为自己未来活的更好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2、客观要件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3、主体要件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4、主观要件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在中国《婚姻法》第十条中被规定为“婚姻关系无效”列。而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尽管现今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都离不开对重婚者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惩罚方式:1、刑事责任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2、民事责任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近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权益,都规定了只要具备包括重婚、通奸、遗弃等妨碍婚姻存在的离婚法定事由的,过错方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中国《婚姻法》合理借鉴了外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经验,明确规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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