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第一有没有按劳动法给加班费,第二有没有超过劳动法每月个加班时间,如果给加班费,没有超过加班时间,应该加班,如果不给加班费,超过时间,可以不加班
劳动法确实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一般员工拒绝加班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小的。
劳动法的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此条之前,该法第四十一条还对加班事项进行了规定,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对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加班,也有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就表明了三层意思:一是这个要加班,需要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同意,这是个大前提;二是如果劳动者同意加班,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每天加班时间不能超过三个小时,每个月不能超过36个小时;三是一些特殊情况除外,该加班的还是要加班。
现在就业的形势并不是那么好,一般员工拒绝加班的情况因此非常少,有时候,拒绝加班也就意味着可能会面临着饭碗不保。
加班现象严重,特别在一些互联网公司里,加工现象更为严重。时间是否一直都意味着效率与效益,这个恐怕不都是这样,拉长时间很多时候不过是公司与员工一块浪费时间。要改变加班多的情况,从企业文化本身上修正,其实更加重要。
我下面的视频,以案说法说明企业在生产任务紧急需要加班时必须取得工会和员工的同意。劳动者可以决定加班或者不加班,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但法律有例外,如果企业加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机器设备抢修等情形的,员工不得拒绝加班。
如果企业因员工不加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謝题主!这是近来网友热议的话题。本人曾回答过此问题,今再次的,系统的说一下。先说说何为‘紧急’任务。首先紧急任务的定义,用于防灾减灾,疫情防控,地震等等灾害之必须。必须要有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定,方可认定相关企业的订单为紧急任务。单单企业方与客户,双方不构成确定紧急任务。因为从企业经营的流程,首先是计划!也就是说,企业接到订单,第一步是(计划)按照企业自身的设备能力,流动资金,技术水平,及员工效率(统称四要素),来编制生产计划。说白了吧,也就是说,家里有多大的锅,方能煮多少饭。然而企业生产前的计划,在第二环节(实施)中,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比如,设备临时坏了,产品耗材跟不上,员工请假等,这样势必影响计划时的交货期。这时企业的补救措施,是加班。这种现象,不属于紧急任务的范畴,它是赶工期。扬洲企业自定的紧急任务,是无说服力的!其二,拒绝加班,企业属于赶工期,完全是企业经营行为,员工在完成了自己的定额工作后,有权选择拒绝额外的加班。这是无可厚非的。本人企业管理三十余年,对这个案例,有如下看法,第一,企业起诉的‘紧急任务’定义不准。第二,接到客户订单后,编制生产计划时草率,没有件件落实(俗话说,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
)。第三,企业得知员工明确拒绝加班的情况下,企业没有采取临时补救措施。最终导致了企业损失。单从现象上看,员工拒绝加班,企业就损失了十余万。那企业也太‘脆弱’了吧!根子在企业,在管理,计划,和应急等方面,严谨起来,而不该把损失的责任推给员工!何况员工并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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