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规章的国家机关是_国家立法机关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10:29:10 人阅读
导读: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划分国家机关立法权限的制度是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划分国家机关立法权限的制度是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 ,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全国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香港澳门立法部门,以及被授权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规规章规定有以下几个区别:

一、概念不同

1、法规即法的规范,是国家或地方立法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领导和管理,依照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性的规范性文书的总称。

2、规章即规章制度,是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实施管理,规范工作、活动和有关人员的行为,依照法律和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道德行为准则的规范性文书的总称。

二、类别文种不同

1、法规按制发主体的不同,分为全国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三类。常用文种是条例、规定、办法。规章按性质内容的不同,分为行政规章、组织规章、业务规章和一般规章四类。

2、行政规章常用规定、办法、细则等文种;组织规章常用文种是章程;业务规章常用文种多为章程;一般规章常用文种为规定、办法、细则、制度、规则、规程、准则、守则、公约、须知等。三、制发主体不同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称全国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市和计划单列市人大制定的法规称地方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法规称行政法规。

2、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所在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组织规章由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制定;企业可制定业务规章;所有机关、团体、单位均可制定一般规章。

四、制发程序不同

1、全国性法规须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方能发布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须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行政法规须经国务院常委会议审议或国务院总理审批,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各主管部门发布。行政规章须经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发布实施;组织规章、业务规章、一般规章也要经会议讨论通过,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对不适当的部委规章有权予以改变和撒销的国家机关是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八十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文件是法、法规、规章等具有法的性质的文件的统称,即法的渊源。

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但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可以制定法律文件。因此司法机关制定的与法律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称“法律文书”,以示区别。

条例: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之前国务院有过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能称其为“条例”。其制发者必须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以及受这些机关委派的组织(如人大、军委、国务院、最高法(检查)院);企事业单位的职能部门、党派团体更不能用条例行文,不过近几年省一级的政府经省级人大(省级立法机构)通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发布一些特定的条例,如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规定:上级机关或职能部门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公文。一般主要是针对对某一法律、法规或加强某专项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内容细致,操作性较强。一般县一级以上的政府和事业单位都可以制定发布。 办法作为应用最广泛的法规性公文文件,适用于各级政府和部门,除了个人几乎没有限制,大到国家小到企业公司,如国家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的《***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某公司的《**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办法》、《工资管理办法》等等。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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