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与辩护权_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的,律师还能不能继续作无罪辩护?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5:03:27 人阅读
导读: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为自己辩护,有罪的人都可以,无罪的人就更不用说了。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

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为自己辩护,有罪的人都可以,无罪的人就更不用说了。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相反的,已经犯了罪的人,不认罪不认罚,显然不能依法从宽处理。如果两个人犯了同样的罪,犯罪的情节、后果等基本相同,不认罪不认罚的人肯定会处理的重一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适用于可能无罪的人。

认罪认罚从宽首先是构成犯罪,他所犯下的罪行也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不是只要被告人承认了,就一定构成犯罪了。其次是有较好的悔罪态度。在这个基础上才能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各种原因,过去确实出现过有些犯罪嫌疑人把不是犯罪的事情误认为是犯罪、把别人的犯罪事实当成是自己造成的犯罪事实,甚至还有为了表现积极,主动编造自己犯罪的情况。如果办案人员不能慎重的对待,轻易的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动交代,很可能就会犯下大错误。

我就遇到个类似的案件。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有个单位的会计主动到检察机关自首,说他贪污了几万元钱。因为是主动投案,就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让他回家了。过了一段时间,他又来了,说当初没有贪污,是把帐算错了。我们既未轻信他的自首材料,也不轻信他的辩解,而是认真审查了有关帐据,确实没有发現他的贪污犯罪事实。最后,依法撤销了案件。

有些事情就是这样子奇怪。

无罪的人为自己做无罪的辩解,经司法机关查实后,不是从轻、从重处罚的问题,而是撤销案件或者绝对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代理意见,尤其是涉及是无罪辩护,或是罪轻辩护都要和被告人商量,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因为律师只是代理人,最终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的是被告人,而不是辩护人。

在管理规范的律所,如果律师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是要经所里批准的。

一般来讲,如果被告人表示认罪,法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案件,以及被告人是否真心悔罪,是否在经济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是否已经尽力挽回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等悔罪的具体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考虑适用比较轻的刑事处罚。

但是,如果被告人一边表示认罪,其辩护人一边进行无罪辩护,这会使法官怀疑被告人是否真诚认罪,是否耍小聪明。因此,这种情况下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极有可能不会对减轻刑事处罚发挥任何作用。但是,也不大可能导致法官对被告人加重处罚。

如果被告人及其家属确实已经明确告诉律师:被告人认罪,不做无罪辩护。那么,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是错误的。如果被告人及其家属有证据的话,可以因此向律师事务所或当地律协投诉这样的律师。

这个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1、认罪认罚是一个重要的量刑环节,一般来讲签了认罪认罚,会得到明显的从轻处理,并且越早认,得到的益处越大。

2、至于检察院不适用缓刑的建议,一般来讲,检察院不适用缓刑的结论是综合了案件已经查明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的,多数情况下后边不太好突破。例如,原判三年以下是缓刑的硬性条件,如果拟判刑期在三年以上,则缓刑就不要想了。再如法律明确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如果当事人有累犯的情节,缓刑也不太可能争取。

3、到了法院审理阶段,当事人依旧可以认真研究案情,看是否有支持从轻、减轻的证据,有的话可以积极争取,如果证据支持、辩护人发挥得好,并非不可能有突破。

以上回答供参考。

签署认罪认罚书后是否可以让律师做不起诉辩护

何为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中的从宽分为实体上的从宽和程序上的从宽。

对于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是否可以做不起诉辩护的这个问题答案是可以的。有大致两个方向,一个方向是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反悔,而另一个方向是认罪认罚之后不起诉的适用。

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是被告人的一种权利,是否使用这个制度取决于被告人的选择,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关于不起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在2019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也做出了相关的解释。完善起诉裁量权,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案件量刑的预判,对其中可能判处免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认罪认罚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被告人反悔后,人民检察院会根据案件相应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理。因为被告人处在不同的程序阶段会有不同的处理,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一、不起诉后反悔的处理。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一)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三)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二、起诉前反悔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反悔的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所以说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是可以请律师去做不起诉辩护的。

如果被告人无罪即使被告人当庭认罪,律师也是可以做无罪辩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律师是有独立辩护权的,律师可以根据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案情,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处罚的意见。但是律师提出的意义必须是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合法权益的意见,不得损害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对于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当庭认罪的情况,律师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具体情况,从罪轻或者减轻方面进行辩护,毕竟在实际辩护过程中情况要比理论知识更加复杂。

综上,即使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当庭认罪,律师根据其独立的辩护权仍然做无罪辩护。但是鉴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情况,律师也可以从罪轻或者减轻方面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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