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个人如何处罚_我国刑法对于单位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3:35:54 人阅读
导读:对于代缴社保这个话题,实际上在以前的回答中,我已经回答过很多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社保代缴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对于代缴的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明...

对于代缴社保这个话题,实际上在以前的回答中,我已经回答过很多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社保代缴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对于代缴的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实际上也就不存在单位和个人有什么处罚的问题。

其实我们所说的代缴社保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采用挂靠单位缴费的方式;二是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的方式。所谓挂靠单位缴费,主要是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对社保知识的了解不够深入或是不全面,所以找一家亲戚朋友的公司进行挂靠缴纳。所谓的挂靠主要就是本人不在公司工作,但是在法律意义上是属于公司的职工,除了不在公司上班以外,需要具备公司员工的主体资格。比如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进入公司职工花名册,由公司为其办理社保缴费账户,办理社保缴费增员等,除了不在公司领取工资之外,本人要全额承担社保缴纳的所有费用,缴费标准按照公司职工的缴费标准缴纳,缴费比例还是按照公司职工的缴费比例来承担。

专业人力资源公司代缴模式。采取专业人力资源公司代缴模式的,也是和挂靠形势相同的。首先是所代缴的人力资源公司必须要有人力资源代理资格,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代理对象多数为在异地辞职离职后由于户籍属于外地,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自己在异地缴纳,这时只要找一家有资质的人力资源代理公司,就可以为其在异地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管理个人人事档案等事宜,办理代缴手续时,要和公司签订代缴合同或是人事代理合同,这样公司就可以为委托代缴者代缴社会保险,每年除了需要向代缴公司提交社保费用以外,还要给予一定的代缴费用,当然这个费用不是很高,一年几百元钱,是根据缴费金额的高低来收取费用的。

挂靠或是代缴的好处是,个人不用操心办理社保的事宜,包括今后办理退休,都可以委托挂靠的公司或是代理的公司办理,特别是对于那些户籍在外地的朋友,不用因为户籍问题而无法在当地继续缴纳社保的问题而忧心,也可以在比较理想的城市办理退休。但是挂靠或是代缴的风险也是存在的。一是法律的风险。目前由于代缴公司比较多,良莠不齐,参保人很难识别哪些公司比较正规,哪些公司不正规,有被骗的风险;而是缴费费费用要增加。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讲,本身经济压力就比较大,但是挂靠公司养老保险要多缴4个百分点,因为公司缴费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24%,而个人缴费是20%,这4个百分点分摊到缴费15年,要多支出几万元。同时还要多支付失业保险、生育险和工伤保险的费用,代理费十多年下来这也是一笔额外的开支。

综上所述,虽然代缴社保目前对于单位和个人都还没有什么处罚的措施,但是由于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多增加一定的社保费用和代理费用,在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己办理社保缴纳和继续缴费的情形下,还是自己缴费比较好,本人是不赞成挂靠或是代缴方式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犯罪。

以下三种情形不以单位犯罪论处: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被认定为单位犯罪,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是不是一定是单位法定代表人,这不一定,视具体案情决定。对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按照对自然人的处罚原则,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可判处附加刑。


这个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且与其谈哪些人构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结合实际案例,等于纸上谈兵,意义不大,更多的,我们可以谈谈如何为普通员工辩护的问题。


哪些人会被追究责任?

由于非法集资案件,多数是以平台、公司为依托进行的相关集资行为,因此,一旦案发,除了平台的实际控制人会被追究非法集资刑事责任外,相关员工也会因为涉案被拘留、逮捕或者取保。但是,在一家公司中,除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有股东、业务员、运营、策划、人事财务等等。

以善林金融或e租宝为例,善林和e租宝在全国各地共有1000多家门店,各地门店有普通业务员、理财顾问、负责人、门店上面区域经理、城市经理、大团队经理等等、人事专员、行政债权、培训师等等,这些人是否都会被认定为参与非法集资犯罪?这个问题无法一概而论。

而且,在大量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如果是为涉案公司、平台的主要负责人(高管、法人代表、单位本身)辩护,律师往往会从专业角度为其作客观行为不构成非法集资辩护和证据不足辩护,比如为被指控的P2P平台负责人辩护时,律师会把重点放在平台是否自融、是否设置资金池等等;为被指控非法集资的私募平台辩护时,会把重点放在是否承诺保本付息,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等等,这些都是罪与非罪的关键;

但是,如果律师为在单位内部起辅助作用的普通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如财务、技术、外包服务等、运营人员)辩护,由于此类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和集资本身相去甚远,此时作为其做客观行为之辩不构成非法集资辩护看似很有力(比如该员工是网络运营、技术等等,和非法集资无关),实则牛头不对马嘴,公诉人指控讲东,辩护人讲西,鸡同鸭讲。此时为当事人做主观故意之辩则可能掐住了当事人所涉问题之关键。

比如在一起集资诈骗案件中(成锦检公诉刑不诉〔2017〕34号),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作为四川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助理和法务人员,虽然客观上为该公司非法集资提供了帮助,但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主观上对行为非法性有明确认知,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符合起诉条件,类似案例还有新检诉刑不诉〔2016〕47号和泗检刑不诉〔2016〕9号。

判定的标准是什么?

判定其是否参与犯罪的关键是两方面,就是其主观上是否有实行、参与或帮助非法集资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相关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客观上实施相关行为,并不是要求其直接的实施、帮助相关非法集资行为,比如运营推广人员面向公众公开宣传,业务人员销售人元面向客户承诺保本付息等等,还是以善林金融为例,公开宣传本身是合法和中性的,而公司的财务、人事等等则是更加事务性的职能工作,与非法集资并不相关联,但如果其本身主观是明知公司、团队在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则有可能被指控帮助犯罪,因此,所谓的从客观行为判定,对于很多员工而言,很多时候依然还是要观察其主观上是否有参与犯罪的故意。

因此客观行为的模式虽然很重要,但是罪与非罪的关键和重点,应该放在主观方面,即他们主观上是否明知或者应该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否会涉嫌犯罪。

如果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其相关的职务行为,就只是普通的工作履职,并不涉嫌犯罪;但是如果其主观上明知或者应该明知这种行为是犯罪,那就可能会被指控参与非法集资犯罪。

我完全不知道这个行为是非法集资,所以我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但是,所谓主观故意,是一种心理状态,除了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供述,很难直接感知。而比如很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会说“我完全不知道这类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所以我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这种说法行的通吗?

答案是很难。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不会单凭当事人的供述就认定相关事实。办案机关又会通过相关外部状态,推断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比如在一些案件中,侦查机关会重点审查相关员工的当事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此前任职单位或者其本人因从事同类行为受到处罚情况等证据。

如果当事人本来就具备一定涉金融活动相关从业经历、专业背景或在犯罪活动中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犯罪嫌疑人,那侦查机关就会认为其应当知晓相关金融法律管理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从事的行为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非法性,原则上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而在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很多公司都会从传统金融行业挖人、找员工,这些来自传统金融行业的员工,本身的职业经历就可能成为办案机关认定其具有参与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观故意。

还会搜集哪些证据?

另外,侦查机关还会搜集集资人故意规避法律以逃避监管的相关证据: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公司会要求业务员与投资人签订虚假的亲友关系确认书,或者说频繁更换宣传用语逃避监管,实际推介内容与宣传用语、实际经营状况不一致,或者刻意向投资人夸大公司兑付能力,在培训课程中传授或接受规避法律的方法等等。而对于相关员工来讲,如果其工资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准,特别是拿到了相当高的提成等,也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的论据之一。

哪些人不构成犯罪?

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因此,对于无相关金融行业从业经历、也没有相关专业背景,且入职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工资属于正常水准,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当事人,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办案机关也可能对其不作为犯罪处理。

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比如说如果被告人仅仅是受雇佣履行职责,没有决定、批准、纵容、指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资格、职责、行为,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没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其所获取的报酬也仅仅是工作职责内的固定工资,并不包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提成,因此被告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比如在最近被媒体报道的23万老人被骗百亿的邦家公司被判集资诈骗案中,被告人孙某虽身为广东邦家公司财务人员,但其经手收取客户钱款、发放单位拨付予客户的顾问费、还本付息等行为,均是履行单位指派的职责。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孙某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及直接决定并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故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有部分案件会被定性为单位犯罪,即犯罪活动经单位决策实施,单位的员工主要按照单位的决策实施具体犯罪活动,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经单位决策使用,收益亦归单位所有。但是要注意一点,单位设立后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只会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的普通员工受到刑事追诉的可能性就不太大。而这里的直接主管人员就是集资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法人、主要股东等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主管资金筹集、资金使用的总监或部长等等。

作者:广强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曾杰,严禁抄袭和转载,欢迎留言、私信和指教

首先,在刑法中规定的可以由单位实施的犯罪比较多,在这里不可能具体每个罪名都谈到。所以这里说一说单位犯罪的含义、三点注意事项以及处罚规则:

一、单位犯罪的含义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刑法规定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单位犯罪的注意事项

在上述概念之下,要注意下面的几点:

1.从上面的概念可以看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仅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提现单位的意志,通常是为单位谋取利益。

3.单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都会构成犯罪吗?

不是的,是否构成犯罪,必须考虑该行为是不是明确由刑法分则或其他刑法性条文进行规定了。

4.并不是所有以单位名义进行就一定是单位犯罪。根据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不构成单位犯罪,仍然以个人(自然人)犯罪处理:

a.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即:设立单位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

b.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c.盗用单位的名义,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个人私分的,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

双罚~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

单罚~即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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