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怎么才能达到上市条件_公司怎么才能上市?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5:00:53 人阅读
导读: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公司法的规定如下: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证券法上将有意义的部分摘录下来: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在过去的新股发行中,证监会曾经有过一些内部规定:

比如: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要高于10%且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但现在基本上已不参照这个了

第一章 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的主要上市条件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是企业融资的平台,而不同的市场服务的企业是不同的。主板市场服务的是比较成熟、在国民经济中有一定主导地位的企业;中小板市场服务的是发展成熟的中小企业;创业板则主要服务于成长型的、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特别是那些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相比较而言,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服务的对象更相近,都是中小企业,但中小板的上市条件与主板相同,创业板上市条件相对较低,更适合处于成长期和创业期的企业。下表对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进行对比。

具体内容

创业板

主板(中小板)

比较说明

文件依据

2006年5月17日证监会令第32号

2009年3月31日证监会令第61号

主体资格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基本无差异

定位服务成长性创业企业;支持有自主创新的企业

创业板对企业类型有特殊要求

股本股东要求

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不少于5000万元

股本规模有差异

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无差异

盈利要求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盈利指标、能力要求差异

(2)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无差异

资产要求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创业板对其他无形资产的比例要求取消

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无差异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无差异

主营业务要求

发行人应当主营一种业务,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年限差异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创业板特别强调环保

董事、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高管不能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高管不能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年限差异

持续盈利能力要求

(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没有且非将发生重大变化;

(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没有且非将发生重大变化;

无差异

(2)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2)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3)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4)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不存在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6)不存在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纳税及税收优惠

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无差异

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除创业板标准外,还需募集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主板对募集项目实施后有进一步要求

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具有明确的用途,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保荐人责任

持续督导责任:3年1期。

持续督导责任:2年1期。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初审征求意见

暂未明确

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改委意见

第二章 上市流程

一、中小企业上市步骤

1.早期辅导(顾问)及早期风投(天使,VC引进)

2.保荐机构引入

3.股份公司设立与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

4.聘请律师事务所

5.聘请会计事务所

6.PE风投引入

7.聘请评估公司

8.申请文件制作与申报

9.发行审核程序

10.发行与上市

二、公司上市六大流程

阶段

主题

内容

第一阶段

成立股份公司

·确定成立途径(股份改革)

·制定改制方案

·聘请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

·申请设立资料

·召开创立大会

第二阶段

上市前辅导

·聘请券商(主承销资格)

·辅导验收

·上市方案与可研报告(董事会)

第三阶段

股票发行筹备

·确定发行结构

·发行目的

·发行规模

·分销架构

·投资者兴趣

·估值

·草拟招股书

·准备法律和会计文件

第四阶段

申报和审议

·申报材料制作

·开始审议程序

·估值/定位

·准备对监管部门的意见提出回应

·刊登招股书

第五阶段

促销和发行

·审核通过后决定发行

·推出研究报告

·准备分析员说明会和路演

·向研究分析员作公司和发行的介绍

·询价、促销

·确定规模和定价范围

第六阶段

股票上市及后续

·定价

·股份配置

·交易和稳定股价

·发行结束

·研究报道

·后市支持

第三章 企业上市的误区

1.企业不缺钱,没必要上市;

2.上市标准高不可攀;

3.上市容易丧失控制权;

4.上市会捆住企业发展手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该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四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到六十二条

有限公司要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后才能申请上市,不过没什么实质影响,只是履行个变更程序而已,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在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就开始准备上市的。条件比较复杂:

  首先判断企业规模和业绩情况:国内A股分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三个板块,主板除了规模更大外,与中小板在条件上没有明显区别。中小板和创业板的门槛相对清晰,目前中小板上市企业一般上市前最后一年净利润在5000万以上,创业板在3000万以上。这个指标不是硬性的,个别行业和个别企业可能更低些。从目前证监会的改革方向上看,中小板的门槛可能会放低。创业板要求企业的创新性和成长性较高,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要在30%以上。这些数不是硬性指标,但有很强的参考意义。如果预计一两年后能够达到这个指标,那从现在就着手准备上市是比较合适的。

  其次要看行业:是不是限制性行业,行业的毛利水平,企业在行业中是否占有龙头地位或者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行业是不是有成长性……

  再次看企业的历史沿革:出资、股权之类的是不是清晰,民营企业是不是涉及集体企业改制问题,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发生过变更……

  然后看经营:是否依赖大客户或者单一市场,抗风险能力如何,是否依赖关联交易,有没有同业竞争,如企业能有点技术含量最好,专利、商标、土地、房屋权属是不是清楚,上市募来钱准备投什么项目……

  还有合法性:最近三年是否受过重大处罚,包括税收、环保、土地、社保、海关等等各个方面。

  还有很多条件,具体的可以看《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位置。在中国的创业板的市场代码是300开头的。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的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在创业板IPO上市的基本要求,政策依据是最初于2014年中国证监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在2015年12月30日由中国证监会进行了修正完善。

1

主体资格要求

1、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3、注册资本已足额出资,历次资本变化已经履行程序。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资产已经过户。(未足额出资,或出资资产不能过户的,需以货币资金补足。)4、公司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比如:取得房屋、土地、机器设备、车辆、无形资产、专利技术等资产的途径合法,有证件证明其产权属于公司,无权属证明的应办理。)5、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淘汰类,禁止投资类的产业重点关注。)6、最近2年内,公司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核心技术人员也要不发生重大变化)7、股权清晰,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东不超过200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股东不得是职工持股会、工会等。)2

规范运营

1、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建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需有记录证明以上机构已经运作,相关制度已经得到有效执行。)2、任职资格:董事、监事和高管不得有以下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7)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8)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3、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4、守法经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无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财政、工商、税务、环保、土地、海关等法规。不为职工交纳五险一金、职工集资、票据融资、土地以租代征等都属于违反相关法规。3年从违法时算起。)5、担保合法: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过董事会批准;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过半数批准(被担保股东回避)。6、资金占用:公司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3

财务会计指标

1、盈利要求:

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这个盈利要求,最近已默认改为最近1年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三年净利润1一个亿)2、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3、股本要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4、资产负债结构: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5、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不得存在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2)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3)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4)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5)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6、会计报告:会计报告编制规范、真实、及时、合法。7、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省级政府优惠政策与国家法律不符的,股东要承诺需要补税时补交。)8、或有事项: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其他事项

需要关注的是证监会在2015年底修正管理办法时,删除了两条内容,一个是涉及企业独立性方面的要求,另一个是涉及募投资金用途方面的要求。虽然这两部分内容已经删除,但我们在实际业务中,还是应该关注“独立性”和“募投项目”的问题。在独立性方面,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资产独立:企业拥有完整的生产经营系统及配套设施。2、人员独立:高管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企业领工资;财务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3、财务独立:财务决策、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人员独立,不与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号。4、机构独立: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5、业务独立: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披露,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同样,在募投项目方面,应该关注募投资金的目的,募集的金额是否与企业规模、财务状况等相适应,同时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事项,并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019年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召开了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审议会议,首批3家科创板上会企业全部过会。下面就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结合三家已过会企业,来分析一下主要的上市指标有哪些。

科创板独特上市指标

科创板上市的公司首先需要满足一般上市公司共性指标,例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等,这些不在此进行细说。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的2.1.2的规定,结合市值及财务指标,整理出来的5套标准的对应关系如图表所示。



与主板、创业板相比,各套标准的对比情况如下:

标准1.1 :科创板>主板>创业板

主板要求近3年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大于3000万;创业板要求近2年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而科创板要求连续两年盈利,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

标准1.2:科创板>创业板,主板无该指标

创业板要求近一年盈利,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而科创板要求近一年盈利,且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个亿。

标准2:科创板独创研发费用标准,多数企业无法实现

这套标准,是科创板独有的标准,也是很难实现的标准,3年累计研发费用占累计收入比例不低于15%,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即使华为一直将研发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每年不断加大战略投入,根据华为控股2018年财报显示,2018年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为14.1%,也是不符合科创板这条史上最苛刻标准指标的要求,更别提其他A股上市企业,或是其他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


标准3:科创板>主板,创业板无现金流指标要求

主板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累计大于5000万;而科创板要求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的同时,近三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1亿;

标准4:科创板独有只考察营业收入指标

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

标准5:特批指标

只要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具有明显技术优势的企业,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特批,就可以在科创板上市。

企业拟在科创板上市的时候,需要从五套标准中选择一套标准,在招股意向书中进行详细阐述。而非科创板上市委员会根据企业提供的数据,判定符合任意一条标准就算达标。


天准科技 标准3(融资10亿)

天准科技是首批上会企业中业绩最好的,2015年进入新三板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前新三板创新层企业。

符合前三套标准,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了企业自选第三套标准作为财务指标审核条件。计划融资10亿,这样的融资金额已经在A股市场很少见到了。

微芯生物 标准1.1(融资8.04亿)

微芯生物2018年底,实收股本达到了3.6亿元,三家企业最高的。然而最主要的两项基础数据净利润、营业收入却是三家最差的。

不过公司存在大量的研发投入,三年累计研发支出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超过了30%。

由于近一年营业收入不足2亿,只能选择标准1中任选其一,微芯生物选择了标准1.1;以最低要求申请科创板上市,计划募集资金8.04亿,实在是巨大的政策福利。

安集科技 未披露标准(融资3.03亿)

虽然微芯生物基础数据净利润、营业收入不如安集科技亮眼,但是安集科技实收股本不足5000万元。

不考虑市值是否能够达到15亿的情况下,自身的财务指标符合标准1\2,招股意向书中,并没有披露企业选择的上市指标标准。

苦于自身规模实在太小,计划融资金额只有3.03亿,三家上会企业中最少,相当于一般创业板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的金额。

令人意外的是,三家企业的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都挺高,达到了15%以上。募集资金的金额,不禁让人想起7、8年前创业板市场火爆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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