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手续怎么办理_临时用地如何办理,审批权限?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0:08:20 人阅读
导读:临时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程序是:(1)临时用地单位就临时用地征得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同意,并就补偿和使用后土地恢复等事项初步达成协议...

临时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程序是:(1)临时用地单位就临时用地征得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同意,并就补偿和使用后土地恢复等事项初步达成协议。(2)临时用地单位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建设单位与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的原则协议。在城市规划区内,还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3)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方式、土地权属、补偿、复垦措施及退还时间等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4)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根据土地权属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正式签订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办理有关手续后,用地单位可以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期限合理使用土地。(5)广东省规定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

在自家承包地上建设的猪场,如何取得用地正规手续?

根据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中明确规定,养殖用地也属于农业用地,在农业用地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行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土地从事养殖业的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在自家承包土地上建设猪场,只要不破坏耕作层,不破坏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承包土地用于养殖业。同时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通知还明确指出,要在的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预留部分用地用于搞规模化禽畜养殖。任何地方政府不得以新农村建设和环保整治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养殖场的建设。

当然,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建造猪场也不是说建就能建的,还要达到环保的要求。这是个硬性条件,即便是建造完成了没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也是不能进行养殖的。同时养猪厂建设必须要远离河道、村庄和饮用水源地,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在承包地上建设猪场之前,一定要把综合因素都考虑进去,这样才能安心搞好养殖,否则问题也会接踵而来。

总之,在自家承包土地上搞养殖政策上是放宽了,但条件比以前严格了。只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申请,应该没什么问题。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欢迎关注点评,共同探讨“猪的那些事“!

  临时用地占用基本农田,属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临时用地应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用地协议书。

3、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4、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用红线标注临时用地的位置和范围)。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7、生产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8、其他规定的材料。 临时用地协议书由临时用地单位与被使用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由临时用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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