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我个人认为应该属于婚前财产,但如果婚前两人同居了,而且生活等支出共同或者一方支出,那么这里的存钱就属于共同的了。
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自然获得使用权(不是所有权)。离婚时,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与对方一点关系都没有。不是自己的东西无论你通过什么手段都不会变成自己的。
如果是一方出资建的房,在没有约定的默认状态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出资建房人的个人财产。一【《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二【《婚姻法》规定属于一方个人的财产】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当然算夫妻共同财产了!不过离婚的时候法院也是要看主要还款人的。
依我之见:此存款虽属夫的‘’婚前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一旦在婚姻存续期死亡的,此婚前财产已转化为‘’夫的个人遗产‘’,‘’妻‘’原则上是有继承权的。
一,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此存款虽然属于‘’婚前夫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的,夫生前的个人財产就自然转为死亡后的‘’个人遗产‘’了,这样死亡的夫的名下既有夫妻共同财产一半的份额,又有属夫个人财产的部分。就遗产继承,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公民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丶,夫妻丶子女,也就是说婚前财产一旦在婚姻期间转化为夫妻‘’个人遗产‘’,以妻子的身份是有继承权的。
二,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为防止为争夺财产和遗产我国现行巜继承法》还规定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遗弃丶虐待生病的另一方而不尽夫妻相互抚养义务丶杀死被继承人(夫或妻)或其他继承人的,依法会剥夺夫或妻的继承权或减少继承份额。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前财产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您好!
在目前社会上普遍面临的家庭婚姻问题面前,题主提到的这种父母顾虑,确实很现实,也完全可以理解。
这里不讨论这种顾虑的好与坏,只就题主的问题做一个说明。
首先给出一个基本结论:
个人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变化、财产形式的变化,产生产权归属上的变化,除非做了产权人上的变更、或者书面做了约定。
以下从两个方面,分别解释一下上述结论:
我们拿房产举个例子: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给自己的孩子买了一套房子,登记的是孩子自己的名字。
这种情况下,首先,房子的产权人归属于自己子女——因为出资人与子女配偶无关、登记与子女配偶无关。
我们再增加两个假设:
假设(一):房子是贷款买的。
这时候,未来子女成婚之后,涉及到贷款偿还的问题。
但是无论哪种情况,并不影响房产的归属——依然算作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只是会涉及到未来贷款共同承担、共同分割的问题。
假设(二):婚后把房子卖了、买了新房。
这就涉及到形式上的变化。
假定自己的子女把婚前个人房产卖掉了,用卖的钱又买了一套新房、登记的也是自己名字。那么,这种转化,不会因为是婚内购买的,而影响房子的产权归属——依然算作子女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他财产类型,同理。
我们还是接着上面的示例延伸。
假设自己子女在婚后,将房产中增加了对方名字。
这时候,房子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视同子女将一部分房产份额赠与给了对方。
因此,这就是上述结论的第一种情况:产权人变更了。
再举个例子:俩人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
假设自己的子女与配偶之后签订了一份协议:说明这套房子的财产归属于双方。
这时候,虽然没有做房子产权上的变更,但是这种“合同”只要内容合法、自愿、不违背公序良俗,都可以认定为是有效的。这就是上述结论的第二种情况:双方书面约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