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如据题意中提示内容属实的话,分析认为,也就是说可能有二种情况,一是也许你只是口头上表示要辞职。二只是将辞职报告交于工段长或是科长,而他们又忘了将此报告交与劳动人事部门和相关主管该人事部门的领导,那么劳人科或主管领导经核实确实你所交辞职报告仍在工段长或是科长手里,那这个事情就复杂了,主管部门和领导确实是没收到呀,那提示中的说法也许成立,否则主管部门怎么会说还没收到离职单呢?
正确的做法正象题目中所说,你应将辞职报告提前30天交与劳动人事部门或公司主管领导,但你仍应继续上班等候上级批复,30天后按劳动法规定,不论上级主管批准与否,你可办好相关手续如退还工牌工具等制度规定的必退物品后,可走人,当然相关工资问题公司应结清于你。否则可向地区劳动仲裁机构申诉,讨回公道。
首先明确,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我们在工作过程当中,如果遇到某些特殊的原因,需要换工作或者离职,不能任性,按照企业的正常流程办理离职手续,这个是谁都不能反对和阻止的事情。
正常情况下,我们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上交离职申请,然后办理好相关工作移交手续,如果相关领导认为岗位交接有困难,暂时找不到人手,那在我们可以接受的前提下,和上级协商,确定具体的离职时间就可以,毕竟是老东家,能谅解就互相谅解一下。
第二,工厂各部门分工明确,招不到工人是工厂的责任,与劳动者无关,协商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离职时间,但是对于劳动者而言,同意是人情,不同意,企业也不能因此为难劳动者,只要我们按照正常流程办理了相关手续,因此产生劳动纠纷,责任在企业不在劳动者。
第三,产生劳动纠纷之后,和工厂无法协调的,可以到相关劳动部门投诉申请仲裁。
现在的劳动部门基本上对于合情合理的诉求都会支持,对于上述的情况而言,企业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所以劳动者必然可以胜诉,不需要怀疑。
不少朋友经常认为相关部门会包庇工厂,可以负责任的说,大部分时候不会。
第四,再往不好的地方想,假如劳动部门无法解决,还可以往法院上诉,请求媒体支持。
总之,现在各级部门对劳动者的支持还是很大的,只要是合情合理的诉求,基本上没有败诉的可能,最多就是我们自己对相关流程不清楚,要花费点时间而已。
现在中国的法制越来越健全,如果有哪些单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侵犯劳动者正常权益,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相信有关部门会还你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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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好运。
谢邀。
题中的说法,本人认为,有二层意思要交待清楚。一,所说的提前一个月辞职是指员工提出辞职申请要以书面形式,且必须向企业相关部门或主管领导递交后等待3O天的时间,同时辞职人还应继续上岗工作符合考核内容。
二,3O天后,无论公司领导批准与否,你得办好相关离职手续,如退工牌工具等,做好相关证明,你才可走人,另找门路。至于前面工资也好,递交辞职书后的当月工资也罢(因你还继续再工作),你虽巳离开公司,但可抽时间去老企业获取,这是你应得的劳动报酬。如果原公司蛮狠无理,不予发给,可去地区劳动执法和劳动仲裁机构申诉,讨回公道。
不管有没有交离还报告,都没有理由扣工资的,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请执法部门帮忙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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