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三个月的公司靠谱吗_员工试用期三个月是否合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1:19:21 人阅读
导读:你好,向你这个情况,我可以明确的说是不合法的,但不可否认,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所以从很多公司都遵循试用期不给缴纳社保的一贯做法来看,这种行为太正常不过了,但从法律...

你好,向你这个情况,我可以明确的说是不合法的,但不可否认,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所以从很多公司都遵循试用期不给缴纳社保的一贯做法来看,这种行为太正常不过了,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试用期不缴社保就是违法的。但说句心里话,公司往往作为强势一方,新员工没有任何抗拒的能力,只能是要么接受公司的不合法做法,以换取一份工作,要么是拒绝公司,从而以失去工作为代价。最终怎么取舍,还是看你自己的抉择。

不过一般而言,这种入职不给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保的公司往往都是一些小微企业,这类企业没啥实力,只能是各种法律空子都钻,从而获得最大的利益,所以才会连员工的社保都不想缴纳,因此这类公司基本上对于我们绝大多数打工者而言都是没有任何发展前景的,所以这样的公司并不值得为之奋斗。如果你比较年轻,又比较有能力,我是建议你拒绝这样的公司的,一定不能在这样的公司工作,尽量去找大公司、规范的公司求职,不仅仅是因为社保的事情,更重要的是为了你将来的发展打算。

反之,如果你已经年纪比较大了,在外面已经不好找工作了,或者自身的能力很有限,没办法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那么还是接受现状吧,至于试用期三个月不交社保都是次要的事。

一句话,公司试用期不交社保肯定不合法,但很多人还是选择了接受,因为他们不得不接受,必然就无事可做,相比没有事请做而没有工资,社保真的是可有可无的感觉了。而至于为什么很多公司试用期不交社保很普遍,那就是公司和社保局的事请了,我们管不着。

不知道目前令题主犹豫的是什么?有试用期还是试用期的时间?还是其他的因素?

面试已经通过了,犹豫去不去一家公司上班,我认为试用期的长短不是首要的考虑因素。因为一般的公司试用期都是1个月-6个月,多为3个月,到哪个公司都差不多。时间太短,不能真实了解新员工的能力和真实状态;时间太长,会被员工认为是为了压榨劳动力、节省成本。

一般签3个月-1年的合同是需要一个月的试用期;签1-3年需要3个月的试用期;签3年以上的工作合同需要6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每个公司的情况也不一样,如果你的表现优秀,可能会提前结束适应期。当然,如果表现不好,可能会延长试用期或者被辞退。

你就职最主要的是要考虑这个公司的发展前景、你应聘职位的发展空间、工作环境是否适合你和工作内容你是否能够驾驭等。这些才是比较重要的,关乎你的职业生涯与未来发展。

其实有试用期对求职者来说也是一件好事,就职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在试用期期间,你也可以考察这个公司的经营状况、企业文化氛围、工作日常情况,积累工作经验,学习工作技能等。

有个朋友去一家公司上班竟然没有试用期,结果签了合同发现这个公司的工资发放总是拖了又拖。

综上所述,一个公司有试用期是正常的,没有试用期才奇怪。也就像所有的公司都需要面试,公司需要考察你,你也需要考察公司。双方都能在试用期期间更加了解彼此,以此来确定要不要继续待在这个公司,要不要留住这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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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回答你的问题之前,要說一点,试用期三个月或者一个月,不存在合理不合理之說,只能說是否合法。至于三个月的试用期是否合法,要看你和企业方的劳动合同签订了多长时间,如果签定了三年或者三年以上,那三个月就是合法的。如果劳动合同签订了三年以下,试用期三个月就不合法了。

为什么企业方要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如何规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所以综上所述,企业方之所以约定试用期,就是为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通过相互磨合和近距离观察,员工是否适合企业的岗位任职资格要求。同时约定试用期对于劳资双方来說都是一种比较谨慎的态度和给彼此留下空间。但三个月的试用期是否合理,要看企业方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如果在三年或者三年以上那就是合法的,否则就是违法的。

有关试用期的几点注意事项:

1、同一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员工离职以后再次入职同一家企业的这种情况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4、同时企业给员工调换岗位不能再设试用期。

5、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6、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转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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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觉得,入职的第三个月是最危险的时期,无论是对职员还是对公司。

对职员自身而言,第一个月主要是培训加熟悉,第二个月开始就要跟着企业的业务流程走,争取上手,第三个月则是查漏补缺尽可能的掌握了。

一般来说,这个顺序是符合企业对于人才的心理预期的,如果说新人到了第三个月,做事情还是毛毛糙糙,这个不熟哪个不稳,不能令人信赖与团队显得格格不入的时候,那么他的处境就比较危险了。

因为三个月是一个分水岭,该教的教给你了,该见的也给你看了,该跟的也带着你跟了,对方是没有太多理由为自己表现不够令人满意进行开脱的,相反,表现不好就说明新人自身是有问题的。

问题出在哪呢,首先是态度问题,成年人,能通过面试的基本上不存在能力和智商问题,表现欠佳会被先入为主解读为不够用功态度不端正,既而被认定为不足以被信任的人。毕竟,只要花时间下苦功,事情多半是可以做好的。

其次是能力确实和职位不匹配,有些朋友求职觉得意外顺利,其实是不自觉地进入了一场赌局,因为有些经理会习惯找好带的新人,哪怕经验不达标,只要多下功夫说不定可以弥补这个差距,但事与愿违,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顺利短期内超幅成长的。

那既然出现了德不配位才不堪用的情况,早开比晚开要好,毕竟是试用期,开了对企业也没有太大的负面影响。

一句话,能力不过关,你也没办法。

何况现在很多公司,试用期都是半年,合同里一定会有保护公司的条款,从而避免试用期不过开人被开者投诉带来的法律影响。

说完了公司,再说说求职者,尽管是弱势的一方,但也有选择权。

类似的,三个月左右,新人对公司的了解也就基本上路了,优缺点待遇平台有没有发展都会心里有数,虽然我不认为三个月内就因为公司和自己规划不合就走人有些冒险,这对未来的职业发展坏处多于好处,但不排除确实出现严重的情况,背离了新人预期,包括说好了三月转正不兑现等等,都会令人窥测到公司的虚实,早走也无非是为了止损。

综上,三个月其实是新人最危险的时刻,直接表现就是职位是否安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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