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可以不承担诉讼费吗_被告要交诉讼费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14:33:01 人阅读
导读:这个问题现实案例是存在的。由于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费,是由原告一次性垫交的。待到法院判决时,由败诉方全部承担。因为在立案时,原告如不将双方的诉讼费予先垫...

这个问题现实案例是存在的。由于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费,是由原告一次性垫交的。待到法院判决时,由败诉方全部承担。因为在立案时,原告如不将双方的诉讼费予先垫交上,立案庭就不给予立案。实际上聘请律师的律师费,也是要先交的,否则律师不会出场。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被告败诉无款可还,还谈什么诉讼费?所以提主所谈情况是有的。怎么办?

是法院通知被告,将原告垫付的诉讼费还给原告吗?可法律规定双方诉讼费,是由败诉方承担呀!能提前确定被告败诉吗?这一招是行不通的。这岂不是给法院带来麻烦吗?是否让法院将钱退给原告呢?怕是钱己进国库了。这招也不行。

我想法院是经过实践,最终得到很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将诉讼费写入判决书。不是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吗?如果正好是被告败诉了,比如应还款10万,另双方诉讼费4000元。那么判被告还款104000元。不会将诉讼费单列去讲的。那怕最后执行不了,也不可能让谁上法院要账的。实际上,一点也执行不到也是极少的。

一般诉讼费先由原告交,如果被告败诉,且法院支持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诉讼费,被告需要到法院交诉讼费,或者和法院协商,直接将诉讼费支付给原告。如果法院没有开庭,还未审理案件,被告不需要交诉讼费。一般情况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败诉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诉讼时,诉讼费用可由法院按他们的人数和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大小,确定各自负担多少;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二审调解结案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法院决定;离婚案件的诉讼费负担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负担办法;作为当事人的公民,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减、免交,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打官司所产生的诉讼费可以由被告方承担吗?为什么?

首先抛出个人观点,符合特定情形,比如被告败诉,打官司所产生的诉讼费可以由被告方承担。因为被告败诉,法律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什么是诉讼费?为什么缴纳诉讼费?

很多人因为产生纠纷,而会选择去法院进行打官司,打官司就会接触到诉讼费。打官司需要缴纳诉讼费,相信大家都知道,诉讼费就是打官司时需要交给法院或相关机构的费用。

打官司是国家为公民提供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相对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而言,打官司的程序更为严谨规范,因此所需的成本也就更高。国家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基础设施建设等,因此需要缴纳诉讼费。

合理的诉讼费能够帮助当事人进行客观的评估,比如案件的复杂程度、胜诉的几率、诉讼时需要投入的时间和预期利益之间的比例、促使当事人采取更加理智的诉讼行为,也能帮助当事人积极谨慎的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诉讼费包括哪些费用?

很多人认为诉讼费就是立案的时候交的费用,但其实并不是这样。立案的时候交的费用,一般为案件受理费。因此,诉讼费与案件受理费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等司法辅助人员发生的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费用。

案件处理费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包括,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费用、申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的费用、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特别程序中的申请费用等。

证人、鉴定人等司法辅助人员发生的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费用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费等。

打官司的诉讼费由谁承担?

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费等,而每种类型费用的承担方式却各有不同。

(一)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方式

一般来说,案件受理费费通常由原告先行向人民法院预缴,等案件审理完毕后,法院会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对案件受理费费在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合理的分摊。而分摊主要根据,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的责任大小,来裁判各自需要承担案件受理费的金额。

  1. 一方完全败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通常会裁判,由完全败诉的一方承担全部的案件受理费用。
  2. 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既包括本诉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也包括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所有的案件受理费一般由原告承担,但会减半收取。
  3.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案件,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之间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用的金额。
(二)申请费的承担方式

  1.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
  2. 在督促程序中,如果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异议的,申请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如果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有异议并导致督促程序终结,申请费用应当由申请人负担。
  3. 在强制执行案件,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裁判文书的,案件的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4. 在财产保全程序中,申请对对方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
  5. 其余申请费的负担方式,参照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

(三)特殊情形费用的承担方式

  1. 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公告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 因当事人自身原因,不能在举证期内举证,在后续的审理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而导致诉讼费增加的,由该当事人自己承担;
  3. 申请破产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申请的单位承担;
  4. 在海事案件中,一般申请费都由申请人承担。

总结

打官司的诉讼费包括多种情形,分别为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补贴费。

被告承担诉讼费的情形:

(一)一般来说案件受理费,根据案件当事人双方胜诉的情况而定,如果原告全部胜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二)申请费,在督促程序中被申请人没有提异议的,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费、在强制执行申请案件中,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费。

当事人没钱缴纳诉讼费,该怎么办?


对于经济确实困难的当事人,律师可以帮助他们申请国家法律援助。申请到法律援助以后,当事人是不需要自己出一分钱的。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持有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法律援助工作者执业证的人员(以下统称为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是最能体现制度优越、社会温暖、法律平等、正义高贵的一项人权保障制度,它体现了对特殊群体或特殊案件提供无偿服务的人文关怀和制度救济,让他们不因物质上的缺乏或法律的“无助”而被遗忘、被抛弃。


一、哪些案件可以申请国家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8.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力的;

10. 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

11. 因医患纠纷,请求赔偿的;

12. 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14.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二、法律援助的对象

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3、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4、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5、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6、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7、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或符合条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为受援人。


三、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下列人员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1、农村“五保”对象;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3、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四、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五、法律援助的救济途径及期限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申请人如果对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局)提出。申请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书面审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司法行政部门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六、受援人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1、了解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更换;

3、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4、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有话职说第4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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