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至省安全监管局值班室。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煤矿一般事故信息在事故发生后5小时内上报至省安全监管局值班室。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和涉外、涉藏事故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上报省委办公厅值班室和省委常委办、省政府总值班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值班室。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要在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省委办公厅值班室、省政府总值班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值班室。据悉,省安全监管局还要求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建立与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国土、气象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内部信息渠道,确保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信息,以最快的速度启动相应预案。法律规定重大伤亡事故上报时间为1小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小时内。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