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不服判决,可以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还得有具体案情与证据才能以定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最高院的中第二十三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三方被告,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第三方责任人,是应该直接承担责任的人,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便于受害人追索赔偿。
他们的区别为第三方被告可以参与该诉讼中去,而第三方责任人,不能。
一、法院打官司第三方人是在民事诉讼中,区别于原告与被告的另一方诉讼当事人。
二、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1、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
2、来自法院对诉讼的处理结果。
三、法院打官司第三方人内涵:
1、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2、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
1、共同原告的权利。在共同诉讼中,共同原告对诉讼标的享有共同的权利,因此,法律设立了共同诉讼制度。比如,在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纠纷中,死者一方的权利人有配偶、父母、子女。那么,在该场诉讼中,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即为共同原告,即便其中一人不愿以原告的身份参与诉讼的,法院与应当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因为,他对诉讼标的享有共同权利。
2、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比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返还一台电脑。第三人认为该电脑为自己所有,于是,该第三人加入诉讼,要求被告向自己返还电脑而不向原告返还。上述第三人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民事诉讼法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较为复杂。这里不再展开。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曾经被无限滥用,即不该追加的被追加了,该追加的却没有被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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