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有用工主体资格吗_用工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6:05:45 人阅读
导读:业主方把工程违法承包给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的,负连带清偿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

业主方把工程违法承包给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的,负连带清偿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谢邀。本人理解,用工主体即是企业,它可向社会招聘相关人员,如已毕业学生,社会闲置人员,或者说已熟练掌握一定技术手艺和理论基础的各行业专业人才。

通常情况下,一般都以某某企业以不同的形式,在人才市场搭台或去学校直接定向招聘企业所用之人才,为今后壮大企业的发展所用。

而自然人老板应通过所在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所登记批准后所发的企业营业执照中注明的企业法人为××x人,即自然人。一般情况下,他不用老板名义向社会招工,而常用的是以某企业名义向社会招聘相关有用人才。

但是可用适当方式,在招聘平台地点,挂有企业营业执照,自然人老板也可到场向被招聘人介绍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产品发展远景等相关资料的解说,使被招人员加深对该企业的印象,显示了企业良好的形象。

以上个人见解,如不妥,请指正。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都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一、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的,能自主经营,独产核算的经济组织。按企业组织形式可分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一人公司、合伙企业等等。   

二、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指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为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国家机关:只有拥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国家机关才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五、事业单位: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同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家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全社会服务组织。   

六、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七、其他组织:一般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等。扩展资料:用工主体资格是使用劳动力所必须具备的法定前提条件,它包括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两个方面。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不受经营业务的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用工主体资格认定:

1、工商局,有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有权用工;

2、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用工资格;

3、其他,事业单位、行政单位都有用工资

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是劳动部2005年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劳动关系就成立,一般第二个条件劳动者很难举证。重点说一下,以上三个条件是同时要具备的。

要说明一点,就是劳动仲裁认定了,法院也不一定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直接申请认定工伤就可以了,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参考网站:http://www.laodong.cn/bbs/thread-5909-1-1.html

 

1、工商局,有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有权用工;  

2、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用工资格;  

3、其他,事业单位、行政单位都有用工资格。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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