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信息公开范围_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22:49:51 人阅读
导读:1.发改委有没有立项,2.国土资源局有没有土地储备信息。3.规划部门有没有规划征收征用的登记备案,4.住建部门的登记信息,(建筑,施工),5.有没有拆迁许可证。...

1.发改委有没有立项,2.国土资源局有没有土地储备信息。3.规划部门有没有规划征收征用的登记备案,4.住建部门的登记信息,(建筑,施工),5.有没有拆迁许可证。6.征收范围以及补偿方案,7.拆迁公告。

申请信息公开,以上这些都没有,或者部分没有,涉及违法违规。

观向大家简要介绍如何正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第一,要知道自己申请的是什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保存的信息。所以,首先确定自己申请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其次对于自己申请的信息要描述准确,不然被申请行政机关也不清楚申请人要的是什么,得补证。

第二,向谁申请?政府信息有很多,行政机关也是很多,所以申请人要搞清楚自己申请的信息是由谁制作的?保存在哪里?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经常申请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书四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文、征收红线图以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具体向哪个部门申请,在《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相关规定。

第三,如何申请?首先上官网网站查询自己申请的的信息行政机关是否主动公开,如果没有主动公开再选择申请公开。其次就是是申请的方式,被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申请,也可以邮寄申请,还可以现场提交申请,我比较建议大家选择邮寄申请,这样容易保存证据。

第四,行政机关如何答复?首先是答复的时间,行政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延期答复的应当作出延期答复通知书;其次是答复的内容,根据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答复无非三种结果,一是是自己制作或保存的公布该信息;二是属于其他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三是申请信息不存在的告知不存在。

以上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谢邀。

“一事一申请”原则是指就同一个事情,只能做一次申请,不能重复申请。而不是说一次只能申请一个信息。


具体说来:

“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这个原则在具体适用中有其一定积极意义。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但是“一事一申请”不能成为行政机关推诿、不予公开的理由。社会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信息对社会主体的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大。据相关统计,行政机关目前掌握着80%的信息,包括行政管理信息、市场信息、服务信息、宏观决策信息、社会环境信息等等。这些信息对于促进资源合理配置、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生产、生活、科学研究和作出各项决策的基础和先决条件。

因此,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其掌握的政府信息,另一方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的,应该坚持“一事一申请”原则。但是在形式上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该具体认定申请人所申请的具体信息,优先予以公开。公开透明是现代政府的基本价值理念,信息公开是发展民主政治的载体。所以,政府信息公开也要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拆迁信息无法公开?这些借口都不成立!


随着科睿哲土地房屋征收综合管理平台在各大城市推广适用,“蒙着眼”拆迁这种情况成了过去,对于工作人员来说,算数据、跟流程、做档案、协议签订等线下征收拆迁流程都被转移到了线上,整个流程实现了透明公开;而对于普通百姓来说,通过公众号、PC端,都可以轻松获取拆迁的相关进程、新的政策消息等,不再像是以前一样还需要到处打探消息……

科睿哲通过对工作人员和老百姓征收拆迁诉求的整合,打造的这套互联网+征收拆迁系统,对拆迁征收的实现了全方位、全过程、全流程的覆盖,形成了高效有序、互相监督的新型征收拆迁环境。那么还没有用上科睿哲的地区,征收拆迁还停留在最原始的状态,部分地方的拆迁方仍然在以各种理由搪塞糊弄老百姓,拒绝公开相关信息,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几大常见的奇葩借口,让大家一破“不公开”这一难题。

一 、申请内容不明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在征收拆迁中,部分工作人员就会利用这一规定,只要不想公开,就以“所申请的信息不明确”为由拒绝信息公开,或者据此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而实际上当事人已经提供了法律要求的所有材料,相关工作部门就会要求补正的材料申请人根本无法获得,这些部门就借此来阻碍当事人行使权利。

而在科睿哲下互联网+征收拆迁,这种困局则不复存在。除了老百姓可以随心所欲随时随地的查询进程、流程,更为关键的是,它让征收拆迁的工作被公开,被监督,工作进行到哪里,流程对应的审批部门是哪个,都清清楚楚的展示,想要推诿、拖延,则就可能随时被曝光。

二、仅供查阅不便复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只有在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可见,无论是那种形式,行政机关都不能拒绝公民对信息公开的合理请求。并且公民所想要复印相关的拆迁补偿相关信息,本身就是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不可能存在复印一下原件就会消失的风险。

而如果我们用了科睿哲进行征收拆迁,无论是流程、档案、政策亦或者是数据,都可以在线上进行,全程无纸化办公,也让这个借口很难成立。如果有人担心部门间有些信息无法进行共享,那也不必担心,科睿哲根据不同部门权限的不同,设置了不同的入口。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而在实际情况中,在行政机关拒绝申请信息时,只会告诉你该条规定的前半句,而对后半句绝口不提。一般情况下,拆迁补偿信息都不涉及个人隐私,即使在个别特殊情况下,也因为拆迁肯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不公开。互联网+下的征收安置,这样的情况很顺利就能解决,个人登录个人的信息,不存在个人隐私信息公开的情况。

四、不符合一事一申请

“一事一申请”原则,即“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一事一申请”为由拒绝答复,或者通知重新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并不少见。本来就没有公开过相关的拆迁补偿信息,何谈公民进行了重复申请?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刻意逃避履行职责或者是拖延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表现。

想要及时、准确的了解征收拆迁的情况,一定要掌握这些法律小常识,才不会轻易的被糊弄……我们也建议要进行征收安置的城市,尽量使用科睿哲这样的互联网+征收拆迁软件进行相关工作,既有利于提高征收安置的工作效率,也能更好的服务大众……

您好,申请信息公开我们所依据的最主要的法条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中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是实践中,当事人为了获取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征地批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而申请信息公开时,得到的答复结果却往往五花八门,甚至令人啼笑皆非……

答复一:超期不予答复,晾着被征收人

这是政府最经常采取的策略,不仅能够拖住当事人的维权期限,如果当事人不懂法,没有答复也就因此得过且过了,但是事实并不是这样,政府这种超期不予答复的行为已经违法了。《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有三个期限,一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二是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三是经过机构负责人同意,最长可以从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告知申请人。因此,不论信息是否能公开,行政机关都是负有答复义务的。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也应当告知申请人。所以,如果行政机关超过上述法定期限而不予答复是明显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晾着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就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不履行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答复二: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拒绝公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一书四方案”,在上级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后即已处于确定的实施阶段,行政机关以该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内部材料为由不予公开,对申请人知情权造成了侵犯。被征收人可以直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复三:所申请信息与本人无利害关系,拒绝公开

这同样是政府的惯用伎俩,我们在申请信息公开时经常会提及建设项目的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等证,但是政府往往以当事人和该信息无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公开。我们需要明白,政府进行信息公开,是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所以对于非法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都应当予以公开。并且,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当事人的土地,用地和规划获得许可之后,将直接导致当事人的土地被征收,房子被拆除,所以行政机关以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公开,明显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答复四:答非所问,问什么不答什么

同样的,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当事人所提出的相关信息公开的要求进行公开,而不能随意更改、随意答复。《条例》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据此,“答非所问”的情形无疑是违反其法定职责的。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欢迎关注京尚拆迁律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个法条说明,政府机关在征收我们农民的土地前,必须把征收文件予以公布,不得偷偷摸摸的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通过上述两个法律规定,我们发现,国家对于农民群体的知情权保护力度还是非常大的。上面的法条告诉我们,在实施征地行为前,人民政府应当先告诉我们群众补偿标准是什么,并且应当听取群众的意见,群众如果对于补偿标准不满意,可以依法向政府机关提出。其次,在对补偿标准无异议之后,村集体组织也需要及时公布征地费用的开支情况,防止农民的征地费用被违法侵占。

如果政府机关在征收农民土地前没有进行公告,也并未公布相关补偿标准、未听取区中意见,农民对此行为不服气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去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希望我的回答有助您解惑,祝您生活愉快!若有征地拆迁方面的问题,欢迎留言。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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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解答

有权进行房屋征收的部门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只能协助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征收部门开展征收和补偿工作,无资格形式相关的职权。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不参与具体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但是必须对下级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根据你的提问,您可能是指征收决定是否需要乡镇一级政府部门签字,答案是不需要。

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有疑问、异议,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申请行政复议。

二、详细解析

1、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是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负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出征收决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具体而言,房屋征收部门就是指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及一些以拆迁人身份实际负责拆迁补置工作的非营利性机构或部门。在实践中主要指房地产管理局、拆近办公室等单位。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指拆迁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同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是委托组织,房证收实施单位是受委托组织,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委托关系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被征收人如何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对地方政府所作出的房星证收决定进行审查,包括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合法性和内容合法性两个方面。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方面:(1)对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合法性的审查。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在作出决定时是否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组织论证、及时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因日城区改建需进行房屋征收的项目是否按照法定要求举行了听证。(2)对房征收决定本身内容的实体审查。主要包括:房屋征收决定中中确定的征收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的规划;房屋征收决定中确定的征收范围是否与建设单位取得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用地范围一致;房屋征收决定中记载的事项是否存在速反法律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内容等。(3)在委托征收的情形下,被征收人应当查接受委托的房屋证收实施单位是否具有委托手续,以及被征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不是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条件。

三、相关法规

《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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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于不涉及征地批复问题,一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在于建设项目信息以及“四规划,一计划”的相关信息。

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四规划,一计划”;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所涉及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守护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

向市、县级国土部门: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拟定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

向市发改部门:立项报批及申报材料

向市、县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及申报材料

向环保部门:环评批复及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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